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65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沈怡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11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沈怡均因犯竊盜等案件,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沈怡均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引用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受刑人沈怡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沈怡均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該等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資料附卷可稽。
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於法並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淑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盧昱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