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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66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志昌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 年度執聲付字第37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志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志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0 年10月14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802340 號核准假釋,無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之日數,刑期終結日期為112 年5月21日,有法務部矯正署110 年10月14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80234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品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趙建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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