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68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錢邦儀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11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錢邦儀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受刑人錢邦儀因竊盜等數罪,均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而分別確定在案,此有附表所示確定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參酌最高法院103 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裁定之意旨(即附表編號1至2已於該判決定執行刑),及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罪名、侵害法益、各次犯罪時間間隔等量刑因素等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應執行刑之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陳文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昱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1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9年12月15日 109年12月6日 110年3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64、997號 臺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64、997號 臺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830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簡字第948號 110年度簡字第948號 110年度簡字第1833號 判決日期 110年04月26日 110年04月26日 110年08月1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簡字第948號 110年度簡字第948號 110年度簡字第1833號 確定日期 110年06月04日 110年06月04日 110年09月22日 備註 編號1至2已於該判決定應執行拘役30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