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70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信賢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3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信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聲請人之聲請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欽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庭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