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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7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蘇子淵
受 刑 人 蘇嘉榮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0年度執聲沒字第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子淵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依上開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同法第119條之1第2項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因受刑人蘇嘉榮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執行中保外就醫),茲因受刑人現已逃匿,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含利息)等語。
三、經查:受刑人於執行中,經獲准保外就醫,於治療期間因涉犯洗錢防制法等罪嫌,經監所指定日期(109年12月1日)通知及檢察官傳喚(109年12月23日)均未到案返監執行,且經通知具保人偕同受刑人到案亦無效果,復拘提受刑人無著,有送達證書、拘票、拘提報告書等在卷可稽,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周宛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諾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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