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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6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嘉誠
上列受刑人因賭博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嘉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嘉誠因賭博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吳嘉誠因賭博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分別判處罪刑確定,而於民國108年6月17日入監執行,並經法務部於110年1月1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0901984730號核准假釋,而縮刑期滿日期為111年4月2日等情,有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臺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業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鄧希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詩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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