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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8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侑任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侑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侑任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
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0年1月14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0901982990號核准假釋,故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威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琄琄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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