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0,聲判,66,202202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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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判字第66號
抗 告 人
即聲請 人 莊乃霖
代 理 人 吳炳輝律師

被 告 鄭德旺


上列抗告人即聲請人因聲請交付審判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30日所為駁回聲請交付審判之裁定(110年度聲判字第66),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認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駁回之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第5項後段分別定有明文。

又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抗告人即聲請人莊乃霖聲請交付審判案件,經本院認為聲請無理由,於民國110年12月30日裁定駁回聲請在案。

對上開駁回聲請交付審判之裁定,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5項後段規定,即不得抗告,故抗告人提出刑事抗告狀表明對原裁定不服而提起抗告,為法律上所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5項後段、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本良

法 官 王鍾湄

法 官 張 菁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佳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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