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0,訴,1114,20220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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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11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明德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香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明德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葉明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及第101條之1第1項第10款之情形,裁定於民國110年11月12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另經本院以相同理由,於111年2月12日裁定延長羈押。

因本案已於111年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定於111年3月2日宣判。

而被告自111年2月22日起,受另案觀察、勒戒處分之執行,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2月17日南檢文玄舜109毒偵2284字第1162號函、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及法務部會議決議各1份在卷可稽,故原羈押原因於前開執行之日業已消滅,本院爰依法裁定自其另案觀察勒戒開始執行之日起將本院原羈押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振謙
法 官 鄭雅文
法 官 蔡直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鄭瓊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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