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0,訴,1206,20240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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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20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鴻安


選任辯護人 蘇文斌律師
許婉慧律師
郭子誠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由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6779、16781、16797、16798、21850號),被告聲請返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手機壹支發還劉鴻安。

理 由

一、按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

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劉鴻安因強盜等案件,由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繫屬本院審理中。

上開案件中扣案如附表所示之蘋果牌IPhone 12 mini手機(含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支,有卷附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警㈡卷第261至265頁)可憑。

惟上開扣案物品均非違禁物,亦非供該案犯罪所用之物,已無留存之必要。

爰由本院裁定發還其所有人即被告劉鴻安。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鄭文祺
法 官 梁淑美
法 官 蕭雅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附表:
編號 品名 數量 備註 1 蘋果牌iPhone 12 mini 型手機 1支 1.含行動電話門號: &ZZZZ; 0000000000SIM卡1張 2.IMEI:000000000000 745、0000000000000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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