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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8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育承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87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育承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琴媛
法 官 孫淑玉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儷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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