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0,訴,957,2022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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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95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秉杰



選任辯護人 郭子誠律師
許婉慧律師
蘇文斌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6571號、第196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謝秉杰犯如附表所示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共拾伍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事 實

一、謝秉杰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販賣、持有,竟意圖營利,分別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持用iPhone廠牌行動電話1支(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作為聯絡毒品交易之工具,與如附表所示之交易對象聯繫約定交易事宜後,再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所示之交易方式,販賣附表所示金額、數量之甲基安非他命予附表所示之購毒者盧勇漢1次、徐進龍2次、張弼發12次,並取得購毒價金(附表編號1部分,盧勇漢尚有賒欠新臺幣〈下同〉200元)。

嗣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對上開門號行動電話實施通訊監察,並經警於民國110年8月5日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臺南市○○區○○段○0000○000地號執行搜索,當場扣得甲基安非他命2包、磅秤1個、iPhone廠牌行動電話1支(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現金6萬1900元,始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移送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判決所引用為判斷基礎之下列證據,關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之傳聞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辯護人於審判程序中均同意作為證據使用,或知有傳聞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卷第61至64頁、第118至126頁),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取證之瑕疵或其他違法不當之情事,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應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對於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並有附表所示之相關證據及本院110年聲搜字第742號搜索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現場搜索照片8張(偵卷第107至114頁、第131至134頁)在卷可稽及扣案物可為佐證,足認被告前開自白與事證相符,應堪予採信。

又本件被告確有因販賣第二級毒品,取得相當之對價,並陳稱:因自己有在施用毒品,其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可以賺取些許毒品供己施用;

本案購入毒品後加價轉賣給附表所示之人,大約賺得1萬元等語(本院卷第60頁、第127至128頁),足見被告主觀上確實有獲取不法利益之營利意圖甚明。

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

核被告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㈡被告販賣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分別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㈢被告犯如附表所示之販賣第二級毒品15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被告就附表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於偵審時均自白不諱,均應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另被告指證毒品來源係向綽號「哥」、「美戀」、「阿豐」(本名鍾○豐)購得等語,復由本院函詢關於該毒品來源乙節,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偵查檢察官、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回覆:被告謝秉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確有供出毒品來源綽號阿豐(即本名鍾○豐),現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偵辦中;

其餘毒品上手綽號「美戀」、「哥」因無其他相關資料可供佐證,無法續行追查等情,並經鍾○豐坦承有於110年4月23日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半兩)2萬元予被告乙事,此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10月13日南檢文暑110偵16571字第1109062853號函(本院卷第45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0年10月13日南市警刑大科偵字第1100555330號函暨110 年10月11日偵查報告(本院卷第47至49頁)、110年11月11日南市警刑大科偵字第1100620546號函暨鍾〇豐警詢筆錄(本院卷第81頁、彌封袋)附卷可佐,應認為本件有因被告之供述而查獲毒品來源鍾○豐,故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㈤爰審酌被告本身有施用毒品之惡習,應知甲基安非他命對人身心戕害之嚴重性,且販賣甲基安非他命為政府嚴厲查禁之行為,竟無視法紀,仍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他人,所為戕害人體健康,危害社會治安和善良秩序,亦顯見其漠視政府防制毒品之政策與決心,所為實不可取。

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對象3人、數量、次數與獲利非鉅,及被告自陳教育程度為高中肄業、未婚,目前與父親從事室內裝潢工作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另衡以刑法第51條第5款係採限制加重原則,非累加原則,及現行實務上對於販賣毒品罪之執行刑量定,大多依其所宣告之最高刑度就其餘每次犯行略加其刑度等情,本諸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原則,兼顧對於被告之儆懲與更生,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㈥沒收:1.扣案iPhone廠牌行動電話1支(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係被告女友申辦予被告使用,及扣案磅秤1個,均係被告所有,分別供其本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時與購毒者聯絡使用及毒品秤重使用,據被告供陳在卷,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2.被告因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所取得如附表所示之購毒價金,除附表編號1盧勇漢尚有賒欠200元外,均為其本案之不法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由扣案之現金6萬1900元予以扣除沒收之。

3.扣案甲基安非他命2包雖亦為被告所有,惟係其另涉施用或持有毒品案件之相關證物,應與本案無關;

而其餘扣案物即現金部分,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行有何關聯,除上開諭知沒收部分外,均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17條第1項、第2項、第19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慶瑋提起公訴,檢察官呂舒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紹武
法 官 林岳葳
法 官 蕭雅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如茵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50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購毒者 交易時間 交易地點 交易方式 毒品數量/金額(新臺幣) 證據 所犯罪名及處刑暨沒收 1 盧勇漢 110年5月11日15時59分許 臺南市○○區○○路0段00號旁透天厝 盧勇漢以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謝秉杰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後,雙方於左列時間、地點,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方式交易 甲基安非他命1包(重量不詳)1,000元(盧勇漢尚賒欠200元) 1.證人盧勇漢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警卷第213至233頁,偵卷第463至467頁) 2.盧勇漢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被告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訊監察譯文(警卷第75頁) 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聲監續字第209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警卷第195至197頁) 4.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盧勇漢指認)(警卷第235至237頁) 5.被告與盧勇漢0511毒品交易地點蒐證畫面照片7張(警卷第76至78頁) 6.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警卷第183、249頁) 謝秉杰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扣案iPhone廠牌行動電話壹支(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磅秤壹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元,均沒收。
2 徐進龍 110年5月5日20時57分許 臺南市○○區○○路000號(太子廟) 徐進龍以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謝秉杰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後,雙方於左列時間、地點,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方式交易 甲基安非他命1包(重量不詳)2,000元 1.證人徐進龍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偵卷第183至195頁、第257至259頁) 2.徐進龍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被告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訊監察譯文(偵卷第43至46頁) 3.被告與徐進龍交易之監視器錄影擷取畫面照片10張、車牌辨識系統擷取畫面照片3張(偵卷第46至50頁) 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聲監續字第209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警卷第195至197頁) 5.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徐進龍指認)(警卷第273至275頁) 6.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警卷第183、317頁) 謝秉杰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扣案iPhone廠牌行動電話壹支(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磅秤壹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均沒收。
3 110年5月20日18時35分許 臺南市○○區○○路000號(太子廟) 徐進龍以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謝秉杰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後,雙方於左列時間、地點,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方式交易 甲基安非他命1包(重量不詳)2,000元 1.證人徐進龍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偵卷第183至195頁、第257至259頁) 2.徐進龍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被告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訊監察譯文(偵卷第51至53頁) 3.被告與徐進龍交易之監視器錄影擷取畫面照片11張、車牌辨識系統擷取畫面照片3張(偵卷第53至58頁) 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聲監續字第209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警卷第195至197頁) 5.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徐進龍指認)(警卷第273至275頁) 6.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警卷第183、317頁) 謝秉杰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扣案iPhone廠牌行動電話壹支(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磅秤壹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均沒收。
4 張弼發 110年4月24日0時16分許 臺南市○○區○○路0段00號旁透天厝 張弼發以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謝秉杰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後,雙方於左列時間、地點,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方式交易 甲基安非他命1包(重量不詳)2,000元 1.證人張弼發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偵卷第267至295頁、第385至389頁) 2.張弼發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被告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訊監察譯文(偵卷第101至105頁) 3.被告與張弼發交易之車牌辨識系統擷取畫面照片2張(偵卷第105頁) 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聲監續字第209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警卷第195至197頁) 5.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張弼發指認)(偵卷第297至299頁) 6.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警卷第183、433頁) 謝秉杰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扣案iPhone廠牌行動電話壹支(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磅秤壹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均沒收。
5 110年5月7日13時21分許 臺南市○○區○○路0段00號旁透天厝 張弼發以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謝秉杰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後,雙方於左列時間、地點,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方式交易 甲基安非他命1包(重量不詳)2,000元 1.證人張弼發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偵卷第267至287頁、第289至295頁、第385至389頁) 2.張弼發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被告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訊監察譯文(偵卷第97頁) 3.被告與張弼發交易之監視器錄影擷取畫面照片9張、車牌辨識系統擷取畫面照片1張(偵卷第97至100頁) 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聲監續字第209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警卷第195至197頁) 5.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張弼發指認)(偵卷第297至299頁) 6.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警卷第183、433頁) 謝秉杰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扣案iPhone廠牌行動電話壹支(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磅秤壹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均沒收。
6 110年5月13日19時11分許 臺南市○○區○○路0段00號旁透天厝 張弼發以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謝秉杰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後,雙方於左列時間、地點,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方式交易 甲基安非他命1包(重量不詳)2,000元 1.證人張弼發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偵卷第267至287頁、第289至295頁、第385至389頁) 2.張弼發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被告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訊監察譯文(偵卷第93頁) 3.被告與張弼發交易之遠端蒐證照片9張(偵卷第94至96頁) 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聲監續字第209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警卷第195至197頁) 5.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張弼發指認)(偵卷第297至299頁) 6.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警卷第183、433頁) 謝秉杰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扣案iPhone廠牌行動電話壹支(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磅秤壹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均沒收。
7 110年5月17日23時4分許 臺南市○○區○○路0段00號旁透天厝 張弼發以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謝秉杰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後,雙方於左列時間、地點,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方式交易 甲基安非他命1包(重量不詳)2,000元 1.證人張弼發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偵卷第267至287頁、第289至295頁、第385至389頁) 2.張弼發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被告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訊監察譯文(偵卷第88頁) 3.被告與張弼發交易之遠端蒐證照片13張(偵卷第89至93頁) 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聲監續字第209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警卷第195至197頁) 5.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張弼發指認)(偵卷第297至299頁) 6.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警卷第183、433頁) 謝秉杰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扣案iPhone廠牌行動電話壹支(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磅秤壹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均沒收。
8 110年5月21日16時29分許 臺南市○○區○○路0段00號旁透天厝 張弼發以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謝秉杰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後,雙方於左列時間、地點,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方式交易 甲基安非他命1包(重量不詳)2,000元 1.證人張弼發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偵卷第267至287頁、第289至295頁、第385至389頁) 2.張弼發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被告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訊監察譯文(偵卷第84至85頁) 3.被告與張弼發交易之遠端蒐證照片9張(偵卷第85至88頁) 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聲監續字第209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警卷第195至197頁) 5.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張弼發指認)(偵卷第297至299頁) 6.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警卷第183、433頁) 謝秉杰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扣案iPhone廠牌行動電話壹支(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磅秤壹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均沒收。
9 110年5月28日16時35分許 臺南市○○區○○路0段00號旁透天厝 張弼發以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謝秉杰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後,雙方於左列時間、地點,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方式交易 甲基安非他命1包(重量不詳)2,000元 1.證人張弼發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偵卷第267至287頁、第289至295頁、第385至389頁) 2.張弼發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被告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訊監察譯文(偵卷第80頁) 3.被告與張弼發交易之監視器錄影擷取畫面照片10張、車牌辨識系統擷取畫面照片2張(偵卷第81至84頁) 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聲監續字第281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警卷第199至201頁) 5.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張弼發指認)(偵卷第297至299頁) 6.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警卷第183、433頁) 謝秉杰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扣案iPhone廠牌行動電話壹支(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磅秤壹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均沒收。
10 110年6月4日14時54分許 臺南市○○區○○路0段00號旁透天厝 張弼發以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謝秉杰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後,雙方於左列時間、地點,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方式交易 甲基安非他命1包(重量不詳)2,000元 1.證人張弼發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偵卷第267至287頁、第289至295頁、第385至389頁) 2.張弼發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被告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訊監察譯文(偵卷第77頁) 3.被告與張弼發交易之監視器錄影擷取畫面照片7張(偵卷第78至80頁) 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聲監續字第281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警卷第199至201頁) 5.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張弼發指認)(偵卷第297至299頁) 6.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警卷第183、433頁) 謝秉杰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扣案iPhone廠牌行動電話壹支(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磅秤壹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均沒收。
11 110年6月13日12時11分許 臺南市○○區○○路0段00號旁透天厝 張弼發以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謝秉杰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後,雙方於左列時間、地點,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方式交易 甲基安非他命1包(重量不詳)2,000元 1.證人張弼發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偵卷第267至287頁、第289至295頁、第385至389頁) 2.張弼發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被告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訊監察譯文(偵卷第74至75頁) 3.被告與張弼發交易之遠端蒐證照片6張(偵卷第75至77頁) 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聲監續字第281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警卷第199至201頁) 5.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張弼發指認)(偵卷第297至299頁) 6.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警卷第183、433頁) 謝秉杰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扣案iPhone廠牌行動電話壹支(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磅秤壹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均沒收。
12 110年6月14日16時許 臺南市○○區○○路0段00號旁透天厝 張弼發以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謝秉杰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後,雙方於左列時間、地點,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方式交易 甲基安非他命1包(重量不詳)2,000元 1.證人張弼發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偵卷第267至287頁、第289至295頁、第385至389頁) 2.張弼發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被告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訊監察譯文(偵卷第72頁) 3.被告與張弼發交易之遠端蒐證照片7張(偵卷第72至74頁) 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聲監續字第281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警卷第199至201頁) 5.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張弼發指認)(偵卷第297至299頁) 6.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警卷第183、433頁) 謝秉杰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扣案iPhone廠牌行動電話壹支(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磅秤壹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均沒收。
13 110年6月15日22時51分許 臺南市○○區○○路0段00號旁透天厝 張弼發以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謝秉杰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後,雙方於左列時間、地點,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方式交易 甲基安非他命1包(重量不詳)2,000元 1.證人張弼發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偵卷第267至287頁、第289至295頁、第385至389頁) 2.張弼發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被告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訊監察譯文(偵卷第69頁) 3.被告與張弼發交易之監視器錄影擷取畫面照片6張、車牌辨識系統擷取畫面照片1張(偵卷第69至71頁) 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聲監續字第281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警卷第199至201頁) 5.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張弼發指認)(偵卷第297至299頁) 6.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警卷第183、433頁) 謝秉杰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扣案iPhone廠牌行動電話壹支(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磅秤壹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均沒收。
14 110年7月15日17時52分許 臺南市○○區○○路000號(速邁樂加油站) 張弼發以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謝秉杰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後,雙方於左列時間、地點,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方式交易 甲基安非他命1包(重量不詳)2,000元 1.證人張弼發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偵卷第267至287頁、第289至295頁、第385至389頁) 2.張弼發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被告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訊監察譯文(偵卷第62至63頁) 3.被告與張弼發交易之監視器錄影擷取畫面照片15張、車牌辨識系統擷取畫面照片2張(偵卷第64至69頁) 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聲監續字第345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警卷第203至205頁) 5.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張弼發指認)(偵卷第297至299頁) 6.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警卷第183、433頁) 謝秉杰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扣案iPhone廠牌行動電話壹支(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磅秤壹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均沒收。
15 110年7月21日23時10分許 臺南市○○區○○路0段00號(麥當勞速食店) 張弼發以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謝秉杰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後,雙方於左列時間、地點,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方式交易 甲基安非他命1包(重量不詳)2,000元 1.證人張弼發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偵卷第267至287頁、第289至295頁、第385至389頁) 2.張弼發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被告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訊監察譯文(偵卷第59至62頁) 3.被告與張弼發交易之車牌辨識系統擷取畫面照片2張(偵卷第62頁) 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聲監續字第435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警卷第207至209頁) 5.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張弼發指認)(偵卷第297至299頁) 6.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警卷第183、433頁) 謝秉杰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扣案iPhone廠牌行動電話壹支(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磅秤壹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均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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