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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訴緝字第3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宗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14000號、105年度偵字第17685號、105年度營偵字第1829號、106年度偵字第3995號、106年度偵字第9006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宗哲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貳拾參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陸仟壹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羅東陽、孫自強(均已審結)、陳宗哲、黃光勤、陳宇利(以上2人均已審結)及渠等所屬詐欺集團之其他真實年籍姓名均不詳之成年成員等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5年6月間開始,由陳宇利交付金錢予羅東陽以收購人頭金融帳戶,遂由羅東陽以每1人頭金融帳戶新臺幣(下同)12000元之代價,指示孫自強透過網路或向友人進行收購人頭金融帳戶,孫自強隨即以每1人頭金融帳戶8000元之代價購買人頭金融帳戶,而從中獲取每1人頭金融帳戶4000元之差價作為代價,共購得包含附表編號七所示匯款帳戶陳福龍在內之10餘本人頭金融帳戶後,均交予羅東陽以轉交予陳宇利。
而羅東陽、陳宗哲、黃光勤均擔任該集團收取人頭金融帳戶內之詐騙款項即俗稱「車手」之角色,上開詐欺集團中不詳姓名之成員即係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先後撥打電話予附表所示之被害人,並以附表所示之詐騙方法詐騙附表所示之被害人,致附表所示之被害人陷於錯誤,因而分別將附表所示之金額匯入詐欺集團所持有之各該人頭金融帳戶內,羅東陽於接獲陳宇利通知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已匯款後,即由羅東陽自己或指示陳宗哲、黃光勤,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方式,提領詐騙款項,羅東陽、陳宗哲、黃光勤獲取每件提領詐騙所得百分之2之報酬代價,羅東陽再將提領之詐騙金額扣除上揭報酬之餘款,與陳宇利相約在臺南市區各茶飲店,交付予陳宇利。
案經張永祥、蕭文芳、謝寶珠、陳瑞典、陳周瑾、萬江清琴、陳琛詠、黃皇榮、許文淵、蔡世立、蔡火煙、郭佳正、王春長、施亭宇、程進發、郭秋瑾、蕭凰英、盧麗楨、陳燦堂等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第四分局、學甲分局分別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本件被告陳宗哲所犯皆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認宜為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加以審理,則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同法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
並得依同法第310條之2之準用同法第454條之規定製作略式判決書(僅記載「證據名稱」),合先敘明。
三、上揭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佐證:㈠被告陳宗哲、共同被告羅東楊、黃光勤、孫自強、侯宗亨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另案被告劉獻智、蔡藻田、曾穗曜、黃煜倫、劉芫慶、邱琮益、于蘇秋菊、陳福龍、闕僑佑、陳俊良於警詢時之供述。
㈢證人張文祥、蕭文芳、謝寶珠、周武雄、陳瑞典、張猷銅、陳周瑾、萬江清琴、陳琛詠、黃皇榮、許文淵、林子斌、汪天祥、蔡世立、蔡火煙、郭佳正、王春長、施亭宇、程進發、郭秋瑾、蕭凰英、盧麗楨、陳燦堂等人於警詢之指訴。
㈣①告訴人謝寶珠匯款執據1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秀朗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②被害人周武雄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大甲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③告訴人陳瑞典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④被害人張猷銅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民生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⑤告訴人陳周瑾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松山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⑥告訴人萬江清琴匯款執據1紙、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忠義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⑦告訴人陳琛詠匯款執據1紙、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荊桐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⑧告訴人黃皇榮匯款執據1紙、臺東縣警察局關山分局關山派出所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⑨告訴人許文淵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慈福派出所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⑩被害人林子斌匯款執據1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大安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⑪被害人汪天祥匯款執據1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三多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⑫告訴人蔡世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安寧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⑬告訴人蔡火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林口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⑭告訴人郭佳正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長樂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⑮告訴人王春長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吳興街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⑯告訴人施亭宇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⑰告訴人程進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社后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⑱告訴人郭秋瑾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合作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⑲告訴人蕭凰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半山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⑳告訴人盧麗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內湖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㉑告訴人陳燦堂匯款執據1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二分局中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帳戶存摺影本、㉒告訴人張永祥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光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㉓告訴人蕭文芳彰化商業銀行金華分行帳戶交易明細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北鎮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㉔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永康網寮郵局106年2月23日永康網寮郵局字第106001號函、㉕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佳里分行105年8月9日合金佳存字第1050002775號函、㉖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佳里分行106年6月15日合金佳存字第1060002265號函、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興分行106年7月5日合金南興字第1060002472號函、㉗自動櫃員機監視影像錄影光碟、翻拍照片數張(翻拍影像畫面與提款行為之對應情形如附表所示)、㉘被告羅東陽、陳宗哲經同意搜索,遭搜索查扣物品(詳如搜索扣押筆錄)、㉙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四、又刑法關於正犯、幫助犯之區別,係以其主觀之犯意及客觀之犯行為標準,凡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無論其所參與者是否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皆為正犯,倘非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茍已參與構成某種犯罪事實之一部分,亦為正犯(最高法院25年上字第2253號、27年上字第1333號判例參照)。
質言之,主觀意思或客觀行為擇一具備即應為正犯之認定,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即令各成員間彼此間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34年上字第862號、77年台上字第2135號判例參照)。
查集團性詐騙乃現今社會詐欺犯罪之常見型態,詐騙集團為求能順利完成犯罪,必須採取分工,亦即有人蒐集或提供人頭帳戶,有人找尋詐欺目標,有人擔任俗稱「車手」前往提款,並有人從中聯繫其間之匯款及車手,而為犯罪之分工,以完遂詐欺取財犯罪,且此種詐欺集團犯罪之模式,廣為媒體大幅報導,理應為被告等人所知悉,是被告提領被害人匯入帳戶之款項即可獲得報酬乙事,已可推知其提領金融帳戶內之款項,係為詐欺集團犯罪之分工,詎仍參與該詐欺集團之組織分工,為詐欺集團提領金融帳戶內之款項,被告參與提領金融帳戶內款項之最終目的,係使詐騙集團順利完成領取贓款完成詐欺取財,以確保其可取得犯罪所得,使集團其他成員前階段詐騙行為之取財結果得以順利實現,產生了詐欺集團獲取贓款之功效,彼此互為強化、補充而共同加工並促成最終之詐欺取財目的,揆之前揭說明,即便被告雖僅參與部分行為,仍應負全部責任,故而其為詐欺集團詐欺行為之共同正犯,殆無疑義。
五、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39條第1項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其與羅東楊、黃光勤、孫自強以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間,就本件附表所示各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被告就附表所示各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爰審酌被告本能端靠自己之技藝及勞力獲取錢財,有找尋正當工作以賺取所需之能力,本應端正行止,竟不思以正常途徑賺取財物,圖謀非法所得而以提領金融帳戶內款項之方式加入詐欺集團,詐取附表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財物,價值觀念顯有嚴重偏差、危害社會治安,且造成告訴人及被害人等多人損失不貲,並同時使該集團核心不法份子得以隱匿其真實身分,減少遭查獲之風險,使詐欺集團更加肆無忌憚,助長犯罪之猖獗,被告所為當應懲戒,並考量被告素行尚可,且犯後坦承犯行,暨斟酌被告與告訴人、被害人均尚未達成和解,迄今未獲得告訴人、被害人之諒解,兼衡被告自述為母親生病,經濟陷入困難之犯罪動機及目的、於本案詐欺集團所擔任之角色為提領詐欺被害者所匯入之款項再轉交付給羅東楊,其惡行程度固應與詐欺集團之主控者有所區別,然尚應考量詐騙行為乃近來嚴重社會治安問題,男女老幼無不擔心害怕遭受詐騙,遭騙之款項均係被害人辛辛苦苦、一點一滴存下之積蓄,被告卻仍受不法利益所惑,參與上開詐欺犯行,甚為不該,本應嚴懲。
並參酌其所分得之報酬、參與程度、造成之實害等節,兼衡被告自述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行為時擔任粗工、未婚,與父母同住並須扶養父母之家庭經濟狀況;
並考量本案侵害人民財產權益甚鉅,直接或間接造成社會問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及主文所示之刑,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六、沒收:被告就其擔任該集團提領贓款之車手角色,就每筆提領可獲得之報酬比例,係每筆2%,業經被告於偵查及審理時陳述明確。
就依附表所示之由其負責領取之各被害人匯款,經由被告提領之被害人匯款共計2,309,000元,以百分之2計算結果,被告所得之報酬為46,180元,雖未扣案,爰依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之1第1項、第310條之2,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39條第1項、第28條、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竹君提起公訴,檢察官李佳潔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鄭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姝妤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時間、方式 遭詐騙金額及被告犯罪所得(新臺幣) 匯款時間、地點 匯款戶名、帳號 提領時間、地點(ATM櫃員編號) 宣 告 刑 一 告訴人張永祥 詐欺集團成員先於105年6月13日上11時許,假冒為張永祥之友人「蔡董」,佯以因與他人合購土地需要資金云云,致張永祥陷於錯誤,於右揭時地受騙匯款 20萬30元(30元為手續費) (5000+000000)X2%=4100元 105年6月13日中午12時15分許,在新北市○○區○○路之聯邦銀行○○分行臨櫃匯款 劉芫慶所申設中華郵政○○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宗哲於105年6月13日中午12時43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段00號彰化銀行○○○分行ATM自動櫃機提領5千元(測試) 陳宗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宗哲於105年6月13日下午1時2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郵局臨櫃提領20萬元 二 告訴人蕭文芳 詐欺集團成員先於105年6月12日,冒為蕭文芳之友人「火旺」,佯稱急須借款,使蕭文芳陷於錯誤,於右揭時地受騙匯款 28萬元 105年6月14日下午1時40分許,在嘉義市○○路○○○分行臨櫃匯款 吳信雄所申設華南商業銀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羅東陽與黃光勤於105年6月14日上午11時38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華南行○○分行臨櫃提領5千元(測試)、17萬元、5萬 陳宗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三 告訴人謝寶珠 詐欺集團成員,於105年6月28日下午5時23分許,撥打電話予謝寶珠之配偶鄭木源,佯稱係謝寶珠之弟弟謝建範,並表示行動電話更改為0000000000號,翌日中午,再撥打電話與鄭木源,佯稱因投資法拍屋急需向鄭木源借款,使謝寶珠陷於錯誤,於右揭時地受騙匯款3筆 72萬元(6萬元、14萬元、52萬元) (1萬+38萬)5千元X2%=7800元 105年6月29日中午12時55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郵局臨櫃匯款6萬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黃光勤於105年6月30日上午11時49分,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郵局臨櫃提領5千元(測試);
陳宗哲於105年7月1日中午12時26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台新銀行○○分行ATM自動櫃員機提領1萬元;
黃光勤於105年7月1日下午1時29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段00號臺南第三信用合作社○○分社ATM自動櫃員機提領1萬元;
陳宗哲於105年7月1日下午1時36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郵局臨櫃提領38萬元;
黃光勤於105年7月1日下午1時40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郵局ATM自動櫃員機提領6萬元、6萬元 陳宗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05年6月30日上午11時53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分行臨櫃匯款14萬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5年7月1日中午12時10分許,在新北市○○路000號彰化銀行○○分行臨櫃匯52萬元 蔡藻田所申設中華郵政○○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四 被害人周武雄 詐欺集團成員於105年6月30日下午3時許,假冒為周武雄之友人「洪振興」,翌日再撥打電話予周武雄,佯稱積欠他人款項須借款15萬元,使周武雄陷於錯誤,於右揭時地受騙匯款 15萬元 (4千+15萬)X2%=3080元 105年7月1日中午12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0號臺灣銀行臨櫃匯款 于蘇秋菊所申設中華郵政桃園○○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宗哲於105年7月1日上午9時7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號中華郵政○○○郵局臨櫃提領4千元(測試);
陳宗哲於105年7月1日下午3時4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郵局ATM自動櫃員機提領6萬元、6萬元、3萬元 陳宗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五 告訴人陳瑞典 詐欺集團成員於105年7月1日上午11時許,假冒為消防公司鄭姓員工,佯稱友人需款10萬元,使陳瑞典陷於錯誤,於右揭時地受騙匯款 10萬元 105年7月1日中午,在臺南市○○區○○郵局臨櫃匯款 蔡藻田所申設中華郵政○○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黃光勤於105年7月4日下午1時28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號土地銀行○○分行ATM自動櫃員機提領1萬元;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05年7月4日下午1時45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郵局臨櫃提領29萬元 陳宗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六 被害人張猷銅 詐欺集團成員於105年7月4日中午12時許,假冒為貨櫃廠商,佯稱張猷銅尚積欠價金尾款20萬元,使張猷銅陷於錯誤,於右揭時地受騙匯款 20萬元 105年7月4日下午1時44分許,在彰化市○○路000號農會匯款 蔡藻田所申設中華郵政鹽埕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宗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七 告訴人陳周瑾 詐欺集團成員於105年7月5日上午10時許,假冒為陳周瑾之姪女顏秋媚,佯稱人在國外但須匯款20萬元予友人,致陳周瑾陷於錯誤,於右揭時地受騙匯款 20萬元 105年7月5日上午11時52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郵局臨櫃匯款 陳福龍申設中華郵政○○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羅東陽於105年7月5日中午12時許,在臺南市○區○○路0號中華郵政○○○○郵局ATM自動櫃員機提領6萬元、6萬元、3萬元 陳宗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八 告訴人萬江清琴 詐騙集團成員於105年7月11日下午3時許,假冒為萬江清琴之友人,佯稱須借款15萬元,使萬江清琴陷於錯誤,於右揭時地受騙匯款 15萬元 105年7月12日下午3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之3中華郵政○○郵局臨櫃匯款 曾穗曜所申設中華郵政○○○○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黃光勤於105年7月12日下午3時20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郵局臨櫃提領15萬元 陳宗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九 告訴人陳琛詠 詐欺集團成員於105年7月12日上午11時許,假冒為陳琛詠之友人黃慶淙,佯稱須借款8萬元,使陳琛詠陷於錯誤,於右揭時地受騙匯款 8萬元 105年7月12日下午1時許,在彰化縣○○市○○路0000號中華郵政○○○郵局臨櫃匯款 曾穗曜所申設中華郵政○○○○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羅東陽於105年7月12日下午2時5分許,在臺南市○○區○○○街0號中華郵政○○○○郵局ATM自動櫃員機提領6萬元、2萬元 陳宗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十 告訴人黃皇榮 詐欺集團成員於105年7月12日中午12時50分許,假冒為黃皇榮之友人「黃裕勝」,佯稱須借款20萬元,使黃皇榮陷於錯誤,於右揭時地受騙匯款 20萬元 105年7月12日下午2時56分許,在臺東縣○○鎮中華郵政○○郵局臨櫃匯款 曾穗曜所申設中華郵政○○○○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黃光勤於105年7月12日下午3時16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郵局臨櫃提領19萬元 陳宗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十一 告訴人許文淵 詐欺集團成員於105年7月14日上午10時許,假冒為許文淵之友人「王榮楚」,佯稱須借款10萬元,使許文淵於右揭時地受騙匯款 10萬元 105年7月14日中午12時3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永豐商業銀行臨櫃匯款 邱琮益所申設中華郵政○○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黃光勤於105年7月14日下午1時21分許,在臺南市○○區○○街000號全家便利超商○○○○○店ATM自動櫃員機提領1萬元 陳宗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黃光勤於105年7月14日下午1時26分許,在臺南市○○區○○街000號中華郵政○○○○○郵局臨櫃提領9萬元 十二 被害人林子斌 詐欺集團成員於105年7月18日上午10時許,假冒為林子斌之友人「林錦燦」,佯稱須借款10萬元,使林子斌於右揭時地受騙匯款 10萬元 (1萬+9萬)X2%=2000元 105年7月18日上午10時30分許,在臺中市○○區農會臨櫃匯款 侯宗亨所申設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宗哲於105年7月18日下午1時38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段00號玉山銀行○○分行ATM自動櫃員機提領1萬元 陳宗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宗哲於105年7月18日下午1時52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段00號合作金庫○○分行臨櫃提領9萬元 十三 被害人汪天祥 詐欺集團成員於105年7月18日下午1時許,假冒為汪天祥之友人「小龍」,佯稱須借款4萬元,使汪天祥於右揭時地受騙匯款 4萬元 105年7月18日下午1時55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段000號OK便利超商ATM自動櫃員機匯款2萬元 侯宗亨所申設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羅東陽於105年7月18日下午2時25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號中華郵政○○○郵局ATM自動櫃員機提領2萬元、2萬元 陳宗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5年7月18日下午2時許,在新北市○○區○○街0段00號○○農會ATM自動櫃員機匯款1萬元、1萬元 十四 告訴人蔡世立 詐欺集團成員於105年7月26日上午11時55分許,假冒為蔡世立之友人「阿中」,佯稱須借款8萬元,使蔡世立於右揭時地受騙匯款 8萬30元(30元為手續費) 105年7月26日下午1時47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郵局臨櫃匯款 黃煜倫所申設中華郵政○○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羅東陽於105年7月26日下午1時15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郵局ATM自動櫃員機提領6萬元 陳宗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十五 告訴人蔡火煙 詐欺集團成員於105年7月27日上午10時55分許,假冒為蔡火煙之友人「謝志明」,佯稱須借款10萬元,使蔡火煙於右揭時地受騙匯款 10萬元 105年7月27日上午11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第一銀行臨櫃匯款 黃煜倫所申設中華郵政○○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羅東陽於105年7月27日上午11時57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郵局ATM自動櫃員機提領6萬元、4萬元 陳宗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十六 告訴人郭佳正 詐欺集團成員於105年8月1日,假冒為郭佳正之友人,佯稱須借款22萬5千元,使郭佳正於右揭時地受騙匯款 22萬5千元 15萬X2%=3000元 105年8月1日下午2時30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0號華南商業銀行臨櫃匯款 林建良所申設華南商業銀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宗哲於105年8月1日下午3時9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0號華南商業銀行○○○分行臨櫃提領15萬元 陳宗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十七 告訴人王春長 詐欺集團成員於105年8月4日上午11時許,假冒為王春長之友人「張光復」,佯稱須借款5萬元,使王春長於右揭時地受騙匯款 5萬元 105年8月4日上午,在臺北市○○○路0段000號華南銀行○○分行臨櫃匯款 林建良所申設華南商業銀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羅東陽於105年8月5日下午1時35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華南商業銀行○○分行ATM自動櫃員機提領3萬元、3萬元 陳宗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十八 告訴人施亭宇 詐欺集團成員於105年8月5日中午12時許,假冒為施亭宇配偶之堂哥,佯稱須借款6萬元,使施亭宇於右揭時地受騙匯款 6萬元 105年8月5日下午1時16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臨櫃匯款 林建良所申設華南商業銀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宗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十九 告訴人程進發 詐欺集團成員於105年8月8日上午10時許,假冒為程進發之堂弟「程鎮捷」,佯稱須借款20萬元,使程進發於右揭時地受騙匯款 20萬元 (1萬+19萬)X2%=4000元 105年8月8日上午11時45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農會臨櫃匯款 劉獻智所申設中華郵政臺南郵局○○分行帳號000-0000 0000000000號帳戶 陳宗哲於105年8月8日中午12時33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商工ATM自動櫃員機提領1萬元 陳宗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宗哲於105年8月8日中午12時52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郵局臨櫃提領19萬元 二十 告訴人郭秋瑾 詐欺集團成員於105年8月8日上午10時許,假冒為郭秋瑾之友人「林添根」,陸續佯稱須借款68萬元,使郭秋瑾於右揭時地受騙匯款 68萬元 (2萬+18萬+8萬+6萬+5萬+1萬+27萬+2萬+2萬)X2%=14200元 105年8月8日下午2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華南商業銀行○○○分行臨櫃匯款20 萬元 劉獻智所申設中華郵政臺南郵局○○分行帳號000-0000 0000000000號帳戶、華南商業銀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宗哲於105年8月8日下午2時17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0樓之0ATM自動櫃員機提領2萬元 陳宗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陳宗哲於105年8月8日下午2時35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郵局臨櫃提領18萬元 105年8月9日中午12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華南商業銀行○○○分行臨櫃匯款28萬元 黃光勤於105年8月8日下午3時20分許,在華南銀行○○○分行ATM自動櫃員機提領1萬元 105年8月10日中午12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第一商業銀行○○分行臨櫃匯款20萬元 陳宗哲於105年8月8日下午3時39分許,在臺南市○○區○○○中華郵政○○郵局臨櫃提領8萬元 陳宗哲於105年8月8日下午3時46分許,在臺南市○○路中華郵政○○○郵局ATM自動櫃員機號提領6萬元、5萬元 陳宗哲於105年8月9日中午12時39分許,在新光銀行○○分行ATM自動櫃員機提領1萬元 陳宗哲於105年8月9日中午12時48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中華郵政○○郵局臨櫃提領27萬元 陳宗哲於105年8月9日下午3時44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0號第一銀行○○分行ATM自動櫃員機提領2萬元 陳宗哲於105年8月10日下午1時27分許,在台新銀行ATM自動櫃員機提領2萬元 二一 告訴人蕭凰英 詐欺集團成員於105年8月14日上午11時43分許,假冒為蕭凰英之弟弟「蕭景全」,陸續佯稱須借款305萬6千元,使蕭凰英於右揭時地受騙匯款 305萬6千元 (1萬+19萬)X2%=4000元 105年8月15日下午1時30分許,在華南銀行○○分行臨櫃匯款20萬元 陳俊良所申設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宗哲於105年8月15日下午1時36分許,在臺南市○○區○○街中華郵政○○郵局ATM自動櫃員機提領1萬元 陳宗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05年8月16日下午1時30分許,在華南銀行○○分行臨櫃匯款30萬元 陳宗哲於105年8月15日下午1時43分許,在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分行臨櫃提領19萬元 闕僑佑所申設臺灣土地銀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5年8月17日下午1時許,在華南銀行○○分行臨櫃匯款48萬元 黃光勤於105年8月16日下午1時18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000號中華郵政○○○○郵局ATM自動櫃員機提領2萬元 105年8月18日下午1時許,在華南銀行○○分行臨櫃匯款57萬元 蔡智臣所申設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黃光勤於105年8月16日下午1時39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000號臺灣土地銀行○○○分行臨櫃提領28萬元 105年8月18日下午1時30分許,在華南銀行○○分行臨櫃匯款100萬元 105年8月19日下午1時30分許,在華南銀行○○分行臨櫃匯款50萬6千元 二二 告訴人盧麗楨 詐欺集團成員於105年8月15日上午10時28分許,假冒為盧麗楨之友人「吳秀吟」,佯稱須借款20萬元,使盧麗楨於右揭時地受騙匯款 20萬元 (1萬+19萬)X2%=4000元 105年8月15日中午10時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上海商業銀行臨櫃匯款 陳俊良所申設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宗哲於105年8月15日下午1時36分許,在臺南市○○區○○街中華郵政○○郵局ATM自動櫃員機提領1萬元 陳宗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宗哲於105年8月15日下午1時43分許,在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分行臨櫃提領19萬元 二三 告訴人陳燦堂 詐欺集團成員於105年8月22日上午11時15分許,假冒為陳燦堂之友人「康明德」,佯稱須借款20萬元,使陳燦堂於右揭時地受騙匯款 2萬元 105年8月22日中午12時8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7-11便利超商ATM自動櫃員機匯款 李崇楷所申設京城銀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黃光勤於105年8月22日中午12時21分許,在臺南市○○區台新銀行○○分行ATM自動櫃員機提領 陳宗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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