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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金訴字第25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岷沂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58號關於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附表二編號3部分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謝岷沂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110年9月28日裁定就其所犯關於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至9、11至13暨附表二編號1至3、5至13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惟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附表二編號3部分,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091號判決判處罪刑,並於110年1月25日確定,本院認為該部分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是原裁定關於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附表二編號3部分,應予撤銷。
至原裁定所述其餘改行簡式審判程序部分,非本裁定效力所及,併予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紹武
法 官 蕭雅毓
法 官 林岳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盈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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