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犯罪事實
- 一、酉○○、D○○2人於民國109年7月底某日,經時為少年之方○
- 二、案經如附表二編號1至22、24至28、30所示被害人告訴暨高
- 理由
- 一、本件被告酉○○、D○○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
-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酉○○、D○○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
- 三、論罪科刑:
- ㈠、按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以「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 ㈡、次按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特殊洗錢罪,係在無法證明前置犯
- ㈢、核被告二人所為,就附表二編號6至7、19至21、24、28部
- ㈣、有關附表二編號1、12、14、27、30所示之被害人均因受騙
- ㈤、按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參與構成要件行為之實施,並不
- ㈥、刑法第55條所定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從一
- ㈦、又客觀上有先後數行為,行為人主觀上係基於一個概括之犯
- ㈧、另按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
- ㈨、量刑:
- ㈩、沒收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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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金訴字第31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冠霖
(另案在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 監執行中)
蘇品誠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少連偵字第33號、110年度偵字第179號),被告等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酉○○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28所示之罪,共貳拾捌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28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扣案之IPHONE廠牌行動電話(搭配門號○○○○○○○○○○,含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D○○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20、22至25、27至29所示之罪,共貳拾柒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20、22至25、27至29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 罪 事 實
一、酉○○、D○○2人於民國109年7月底某日,經時為少年之方○傑(年籍詳卷,所涉加重詐欺等罪嫌另由本院少年法庭審理中)介紹加入「POTATO」手機通訊軟體暱稱「穩穩當當」、「牛仔很忙」等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所屬由3人以上所組成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騙集團組織,負責持該集團成員所交付之金融機構帳戶提款卡,提領遭詐騙被害人所匯款項之車手工作。
酉○○、D○○即與「穩穩當當」、「牛仔很忙」及其他所屬該詐欺集團之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來源、去向之洗錢犯意聯絡,先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分別以如附表二編號1至28、30「詐騙手法」欄所示方式,向卯○○等29人施用詐術,使其等均因此陷於錯誤,而各匯款如附表二編號1至28、30「匯款金額」欄所示款項至如附表二編號1至28、30「匯款帳戶」欄所示之人頭帳戶(該等帳戶申請人所涉幫助詐欺等罪嫌另由警移送至其等戶籍地所管轄地檢署偵辦)後,酉○○、D○○即依「牛仔很忙」之指示,由渠2人結伴輪流(附表二編號1至7、9至21、24、28)或酉○○獨自1人(附表二編號22、23、25至27、30)於如附表二編號1至28、30「提款時間」、「提領地點」欄所示之時間、地點,持以上開人頭帳戶提款卡陸續提領如附表二編號1至28、30「提款金額」欄所示之款項,並隨即將所領款項如數轉交予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而藉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據以掩飾上開犯罪所得之去向。
嗣經附表二編號1至28、30所示被害人驚覺受騙,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如附表二編號1至22、24至28、30所示被害人告訴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酉○○、D○○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又依同法第273之2之規定,本件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酉○○、D○○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並有如附表三所示各項證據資料在卷可資佐證,堪認被告二人上開任意性自白,確均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二人犯行洵堪認定,均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以「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作為詐欺取財犯罪之加重處罰構成要件,無非係考量多人共同行使詐術手段,易使被害人陷於錯誤,其主觀惡性較單一個人行使詐術為重,有加重處罰之必要;
且本款所謂「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不限於實施共同正犯,尚包含同謀共同正犯,此觀增訂此款之立法理由即明。
被告所參與如附表二編號1 至28、30 所示加重詐欺取財犯行,除有渠等所供稱之綽號「穩穩當當」、「牛仔很忙」、「路飛」等人之外,另有撥打詐騙電話不詳成員(附表二編號6至7、19至21、24、28部分)、在臉書網頁張貼不實販售行動電話訊息者(附表二編號1至5、8至18、22至23、25至27、30部分)之人,足見各犯罪階段均屬緊湊相連,並由3 人以上縝密分工為之;
且被告等所屬詐欺集團既在不特定多數人均可上網瀏覽之臉書網頁,刊登不實之販售物品訊息,並藉以施用詐術,詐騙如附表二編號1至5、8至18、22至23、25至27、30 所示之被害人,洵屬利用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方式,以遂行其詐欺取財犯行。
是以,被告二人所為如附表二編號6至7、19至21、24、28部分自該當於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要件,就附表二編號1至5、8至18、22至23、25至27、30部分則該當於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要件。
㈡、次按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特殊洗錢罪,係在無法證明前置犯罪之特定不法所得,而未能依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一般洗錢罪論處時,始予適用。
過去實務認為,行為人對犯特定犯罪所得之財物或利益作直接使用或消費之處分行為,或僅將自己犯罪所得財物交予其他共同正犯,祇屬犯罪後處分贓物之行為,非本條例所規範之洗錢行為,惟依新法規定,倘行為人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而將特定犯罪所得直接消費處分,甚或交予其他共同正犯予以隱匿,或由共同正犯以虛假交易外觀掩飾不法金流移動,即難認僅單純犯罪後處分贓物之行為,應仍構成新法第2條第1 或2 款之洗錢行為(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1744號、108 年度台上字第3086號判決意旨參照)。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之加重詐欺取財罪為法定刑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屬洗錢防制法第3條第1款所規定之特定犯罪;
又被告酉○○、D○○持詐騙集團綽號「路飛」之成員所交付之帳戶、提款卡及其密碼並持以提款,提領後再將其等提領之詐欺款項交與「路飛」繳回所屬詐欺集團,可證被告二人及其所屬詐欺集團刻意以複雜、迂迴之流程而收取、交付詐欺贓款,其目的無非在使檢警機關不易追緝,及掩飾、隱匿犯罪所得去向,以求終局取得詐欺之犯罪所得,客觀上已製造金流斷點、主觀上更有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意,自非單純處分贓物可以比擬,洵屬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2款所稱之洗錢行為。
㈢、核被告二人所為,就附表二編號6至7、19至21、24、28部分(除被告D○○就附表二編號21部分另為不受理外),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就附表二編號1至5、8至18、22至23、25至27、30部分(除被告D○○就附表二編號26、被告酉○○就附表二編號30另為不受理外),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㈣、有關附表二編號1、12、14、27、30所示之被害人均因受騙而匯款2次,此乃被告二人所屬詐欺集團以同一事由分別向上開被害人施用詐術,其等遂因此匯款並由被告二人分次提款,此均係在密接時、地為之,先後侵害同一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就同一被害人而言,被告二人就其等所為前揭加重詐欺取財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包括評價為法律上一行為較為合理,而屬接續犯,各應論以一罪。
㈤、按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參與構成要件行為之實施,並不以參與構成犯罪事實之全部或始終參與為必要,即使僅參與構成犯罪事實之一部分,或僅參與某一階段之行為,亦足以成立共同正犯。
被告二人雖非親自向如附表二編號1至28、30所示被害人實行詐騙之人,亦未自始至終參與各階段之犯行,然被告二人擔任車手,負責提款並將詐欺贓款交給詐欺集團成員,與詐欺集團成員間彼此分工,堪認被告二人與「穩穩當當」、「牛仔很忙」、「路飛」等人及其他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係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犯罪之目的,是被告與前述詐欺集團成員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㈥、刑法第55條所定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其規範意旨在於避免對於同一犯罪行為予以過度評價,所謂「同一行為」應指實行犯罪之行為完全或局部具有同一性而言。
法律分別規定之數個不同犯罪,倘其實行犯罪之行為,彼此間完全或局部具有同一性而難以分割,應得依想像競合犯論擬(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912號判決意旨參照)。
被告二人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以如附表二編號1至28、30所示之手法實行詐騙後,被告二人旋持「路飛」所交付之提款卡及其密碼提領詐欺款項,復將其等所提領之款項繳回詐欺集團,可見被告二人所為前開三人以上詐欺取財、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等犯行間,具有行為階段之重疊關係,屬犯罪行為之局部同一,在法律上應評價為一行為較為合理,乃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異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就附表二編號6至7、19至21、24、28部分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就附表二編號1至5、8至18、22至23、25至27、30部分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
㈦、又客觀上有先後數行為,行為人主觀上係基於一個概括之犯意,逐次實行而具連續性,其每一前行為與次行為,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可以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每次行為皆可獨立成罪,縱構成同一之罪名,亦應依數罪併罰之例予以分論併罰(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 第289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且由刑法第339條之4 加重詐欺取財罪之法條文義觀之,對於多數被害人詐欺行為,應依侵害法益之個數,採一罪一罰始符合立法本旨。
被告二人前揭所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其犯罪時間明顯可分,又係侵害不同告訴人、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各具獨立性自應予分別評價。
是以,被告所犯上開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㈧、另按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2 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
又按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
其所謂從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而為一個處斷刑。
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論。
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在內(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4405號、第4408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被告二人於本院審理中自白前述一般洗錢犯行,依上開規定原應減輕其刑,惟被告二人所犯一般洗錢罪係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被告二人就本案犯行係從一重之3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或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就被告二人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依上開說明,由本院於後述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
㈨、量刑:爰審酌被告二人正值青年,卻不思付出自身勞力或技藝,循合法途徑獲取財物,應知現今社會詐欺集團橫行,其詐欺行為不僅破壞人我間之互信關係,往往對於被害人之財產及社會秩序產生重大侵害,竟為貪圖小利,擔任詐欺集團車手而提領詐騙款項,參與詐欺犯罪構成要件行為,法治觀念顯有不足,所為殊值非難;
惟念被告二人犯後自始坦承犯行,尚知悔悟,就渠等所犯洗錢犯行部分符合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減刑要件,併考量被告二人於本案犯行分工參與程度上,僅係提領帳戶內之款項後交予集團上游收受,無具體事證顯示其係本案詐欺集團之主謀或主要獲利者,亦非直接向附表二所示被害人施行詐術之人,尚非處於本案詐欺集團核心地位,兼衡本件被害人之人數及遭騙之金額多寡,被告酉○○高職肄業、被告D○○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暨渠等之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定其應執行刑,以資懲儆。
㈩、沒收⒈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前2 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
又按共同正犯之犯罪所得,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之數額分別為之;
先前對共同正犯採連帶沒收犯罪所得之見解,已不再援用及供參考(最高法院104 年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此為終審機關近來一致之見解。
所謂各人「所分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為認定;
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固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
然若共同正犯成員對不法所得並無處分權限,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自不予諭知沒收;
至共同正犯各成員對於不法利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時,則應負共同沒收之責(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937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未扣案之被告二人提領之詐欺贓款,固為被告二人依詐欺集 團成員指示,犯本件犯行所得之財物,惟衡諸目前司法實務查獲之案件,擔任車手者,通常負責提領贓款,並暫時保管至贓款交付予上手成員,再由上手成員將其所提領之贓款依一定比例,發放予車手作為提領贓款之報酬,而該車手對於所提領之贓款並無何處分權限。
查本案被告二人領得如附表二編號1至28、30所示之款項後,均交由本案詐欺集團其餘人員收受,被告酉○○因此自提領金額中向「路飛」收取4萬2千元作為報酬;
被告D○○雖得自提領金額中抽取2%之報酬,然迄今僅收取約3至4萬元左右等情(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以3萬元估算),業據被告二人於本院審理時陳述明確(見本院卷第154至155頁),此係屬被告二人本案之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於被告二人所犯該罪主文項下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⒊扣案之IPHONE廠牌行動電話(搭配門號0000000000,含SIM卡1張),為被告酉○○所有供其與詐欺集團上游聯絡犯本案詐欺罪所用之物,業據酉○○陳明在卷(見警1卷第112、165頁),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胡晟榮提起公訴,檢察官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本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幸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對應犯罪事實 主 文 1 如附表二編號1【卯○○】 酉○○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D○○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 如附表二編號2【A○○】 酉○○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D○○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 如附表二編號3【地○○】 酉○○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D○○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 如附表二編號4【乙○○】 酉○○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D○○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 如附表二編號5【辰○○】 酉○○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D○○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6 如附表二編號6【己○○】 酉○○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D○○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7 如附表二編號7【子○○】 酉○○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D○○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8 如附表二編號8【宙○○】 酉○○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D○○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9 如附表二編號9【庚○○】 酉○○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D○○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 如附表二編號10【癸○○】 酉○○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D○○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 如附表二編號11【B○○】 酉○○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D○○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2 如附表二編號12【玄○○】 酉○○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D○○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3 如附表二編號13【甲○○】 酉○○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D○○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4 如附表二編號14【丑○○】 酉○○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D○○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5 如附表二編號15【申○○】 酉○○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D○○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6 如附表二編號16【未○○】 酉○○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D○○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7 如附表二編號17【黃○○】 酉○○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D○○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8 如附表二編號18【寅○○】 酉○○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D○○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9 如附表二編號19【張竣翔】 酉○○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D○○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0 如附表二編號20【宇○○】 酉○○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D○○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1 如附表二編號21【天○○】 酉○○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2 如附表二編號22【丙○○】 酉○○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D○○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3 如附表二編號23【午○○】 酉○○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D○○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4 如附表二編號24【巳○○】 酉○○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D○○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5 如附表二編號25【戌○○】 酉○○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D○○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6 如附表二編號26【戊○○】 酉○○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7 如附表二編號27【壬○○】 酉○○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D○○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8 如附表二編號28【亥○○】 酉○○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D○○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9 如附表二編號30【丁○○】 D○○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二(新臺幣)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手法 匯款金額 匯款時間 匯款帳戶 提款車手 提款時間 提款金額 提款地址 1 卯○○ 於109年8月1日下午某時許,見友人臉書網頁上張貼有出售手機之訊息,遂主動以LINE通訊軟體與假冒為手機賣家之詐欺集團成員聯繫,致卯○○因此陷於錯誤而向其訂購,並依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所示人頭帳戶內 1萬元 109年8月1日15時14分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中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陳珆萱) D○○ 109年8月1日15時23分(1次) 1萬元 雲林縣○○鎮○○路0段000號土地銀行 2萬5000元 109年8月1日16時7分 不詳(影像已覆蓋) 109年8月1日(確切時間不詳,共2次) 3萬5000元(2萬元、1萬5000元,含編號5匯款) 雲林縣○○鎮○○路0段00○0號台中商業銀行虎尾分行 2 A○○ 於109年8月1日15時許,見同事臉書網頁上張貼有出售手機之訊息,遂主動以LINE通訊軟體與假冒為手機賣家之詐欺集團成員聯繫,致A○○因此陷於錯誤而向其訂購,並依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所示人頭帳戶內 3萬元 109年8月1日15時34分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中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陳珆萱) D○○ 109年8月1日(確切時間不詳,共3次) 5萬元(2萬元、2萬元、1萬元,含編號4匯款) 雲林縣○○鎮○○路000號元大商業銀行 3 地○○ 於109年8月1日某時許,見友人臉書網頁上張貼有出售手機之訊息,遂主動以LINE通訊軟體與假冒為手機賣家之詐欺集團成員聯繫,致地○○因此陷於錯誤而向其訂購,並依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所示人頭帳戶內 1萬5000元 109年8月1日15時46分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中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陳珆萱) D○○ 109年8月1日15時52分(1次) 1萬5000元 雲林縣○○鎮○○路00號日盛商業銀行虎尾分行 4 乙○○ 於109年8月1日15時許,見友人臉書網頁上張貼有出售手機之訊息,遂主動以LINE通訊軟體與假冒為手機賣家之詐欺集團成員聯繫,致乙○○因此陷於錯誤而向其訂購,並依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所示人頭帳戶內 2萬元 109年8月1日15時36分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中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陳珆萱) D○○ 109年8月1日(確切時間不詳,共3次) 5萬元(2萬元、2萬元、1萬元,含編號2匯款) 雲林縣○○鎮○○路000號元大商業銀行 5 辰○○ 於109年8月1日某時許,見「賴易昌」臉書網頁上張貼有出售手機之訊息,遂主動以LINE通訊軟體與假冒為手機賣家之詐欺集團成員聯繫,致辰○○因此陷於錯誤而向其訂購,並依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所示人頭帳戶內 1萬元 109年8月1日16時5分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中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陳珆萱) 不詳(影像已覆蓋) 109年8月1日(確切時間不詳,共2次) 3萬5000元(2萬元、1萬5000元,含編號1匯款) 雲林縣○○鎮○○路0段00○0號台中商業銀行虎尾分行 6 己○○ 於109年8月1日19時許,陸續佯裝為網購店家及第一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己○○,並對其謊稱:因誤將該次消費設定為分期約定轉帳,將自動從帳戶連續扣款12月,需操作自動提款機解除設定云云,致己○○因此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萬12元 109年8月1日20時22分 彰化商業銀行三重埔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高豫正) 酉○○ 109年8月1日21時8分(1次) 1萬元 雲林縣○○鎮○○路000號統一便利商店宇宸門市 7 子○○ 於109年8月1日20時49分許,陸續佯裝為燈泡賣家及兆豐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子○○,並對其謊稱:因誤多訂10組,需操作自動提款機解除訂單云云,致子○○因此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萬元 109年8月1日22時24分 彰化商業銀行三重埔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高豫正) D○○ 109年8月1日22時28分、29分、30分(3次) 6萬元(2萬元3次,含他人所匯之9萬9989元) 雲林縣○○鎮○○路0段000號土地銀行 酉○○ 109年8月1日22時32分、34分、35分(3次) 5萬元(2萬元2次、1萬元1次,含他人所匯之9萬9989元) 雲林縣○○鎮○○路0段000號虎尾郵局 8 宙○○ 於109年8月3日19時許,見友人臉書網頁上張貼有出售手機之訊息,遂主動以LINE通訊軟體與假冒為手機賣家之詐欺集團成員聯繫,致宙○○因此陷於錯誤而向其訂購,並依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所示人頭帳戶內 1萬5000元 109年8月3日19時20分 桃園成功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李承翰) 109年8月3日19時24分遭圈存而未及領款 109年8月3日19時24分遭圈存而未及領款 9 庚○○ 於109年8月3日18時30分許,見友人臉書網頁上張貼有出售手機之訊息,遂主動以LINE通訊軟體與假冒為手機賣家之詐欺集團成員聯繫,致庚○○因此陷於錯誤而向其訂購,並依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所示人頭帳戶內 1萬8000元 109年8月3日18時46分 桃園成功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李承翰) D○○ 109年8月3日19時0分 (1次) 1萬4000元 (含編號10、11匯款及他人所匯之1萬元) 臺南市○○區○○路0段00號統一便利商店歸仁門市 D○○ 109年8月3日19時2分 (1次) 2萬元 (含編號10、11匯款及他人所匯之1萬元) 臺南市○○區○○路0段00號第一商業銀行歸仁分行 D○○ 109年8月3日19時4分 (1次) 2萬元 (含編號10、11匯款及他人所匯之1萬元) 臺南市○○區○○路0段00號京城商業銀行歸仁分行 不詳(影像已覆蓋) 109年8月3日19時11分 (1次) 3萬元 (含編號10、11匯款及他人所匯之1萬元)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歸仁郵局 10 癸○○ 於109年8月3日17時許,見友人臉書網頁上張貼有出售手機之訊息,遂主動以LINE通訊軟體與假冒為手機賣家之詐欺集團成員聯繫,致癸○○因此陷於錯誤而向其訂購,並依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所示人頭帳戶內 3萬6000元 109年8月3日18時44分 桃園成功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李承翰) D○○ 109年8月3日19時0分 (1次) 1萬4000元 (含編號9、11匯款及他人所匯之1萬元) 臺南市○○區○○路0段00號統一便利商店歸仁門市 D○○ 109年8月3日19時2分 (1次) 2萬元 (含編號9、11匯款及他人所匯之1萬元) 臺南市○○區○○路0段00號第一商業銀行歸仁分行 D○○ 109年8月3日19時4分 (1次) 2萬元 (含編號9、11匯款及他人所匯之1萬元) 臺南市○○區○○路0段00號京城商業銀行歸仁分行 不詳(影像已覆蓋) 109年8月3日19時11分 (1次) 3萬元 (含編號9、11匯款及他人所匯之1萬元)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歸仁郵局 11 B○○ 於109年8月3日18時20分許,見友人臉書網頁上張貼有出售手機之訊息,遂主動以LINE通訊軟體與假冒為手機賣家之詐欺集團成員聯繫,致B○○因此陷於錯誤而向其訂購,並依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所示人頭帳戶內 2萬元 109年8月3日18時44分 【更正為18時55分】 桃園成功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李承翰) D○○ 109年8月3日19時0分 (1次) 1萬4000元 (含編號9、10匯款及他人所匯之1萬元) 臺南市○○區○○路0段00號統一便利商店歸仁門市 D○○ 109年8月3日19時2分 (1次) 2萬元 (含編號9、10匯款及他人所匯之1萬元) 臺南市○○區○○路0段00號第一商業銀行歸仁分行 D○○ 109年8月3日19時4分 (1次) 2萬元 (含編號9、10匯款及他人所匯之1萬元) 臺南市○○區○○路0段00號京城商業銀行歸仁分行 不詳(影像已覆蓋) 109年8月3日19時11分 (1次) 3萬元 (含編號9、10匯款及他人所匯之1萬元)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歸仁郵局 12 玄○○ 於109年8月3日15時30分許,見臉書網頁上張貼有出售手機之廣告,遂主動以LINE通訊軟體與假冒為手機賣家之詐欺集團成員聯繫,致玄○○因此陷於錯誤而向其訂購,並依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所示人頭帳戶內 1萬5000元 109年8月3日15時53分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李承翰) D○○ 109年8月3日16時56分、57分 (2次) 3萬元(2萬元、1萬元) 臺南市○○區○○路00號、20號統一便利商店新奇美門市 1萬5000元 109年8月3日16時37分 13 甲○○ 於109年8月3日17時許,見友人臉書網頁上張貼有出售手機之訊息,遂主動以LINE通訊軟體與假冒為手機賣家之詐欺集團成員聯繫,致甲○○因此陷於錯誤而向其訂購,並依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所示人頭帳戶內 1萬5000元 109年8月3日17時36分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李承翰) 不詳(影像已覆蓋) 109年8月3日17時46分(1次) 1萬5000元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便利商店榮寶門市 14 丑○○ 於109年8月3日17時許,見友人臉書網頁上張貼有出售手機之訊息,遂主動以LINE通訊軟體與假冒為手機賣家之詐欺集團成員聯繫,致丑○○因此陷於錯誤而向其訂購,並依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所示人頭帳戶內 3萬元 109年8月3日17時4分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李承翰) D○○ 109年8月3日17時25分、26分(2次) 3萬6000元(3萬元、6000元) 【更正為3萬6000(2萬元 、1萬6000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公園門市 6000元 109年8月3日17時12分 15 申○○ 於109年8月3日17時28分許,見友人臉書網頁上張貼有出售手機之訊息,遂主動以臉書通訊軟體與假冒為手機賣家之詐欺集團成員聯繫,致申○○因此陷於錯誤而向其訂購,並依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所示人頭帳戶內 1萬8000元 109年8月3日17時28分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李承翰) 酉○○ 109年8月3日17時42分(1次) 1萬8000元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便利商店東龍門市 16 未○○ 於109年8月3日某時許,見臉書網頁上有友人所發出販售手機之訊息,遂主動以LINE通訊軟體與假冒為手機賣家之詐欺集團成員聯繫,致未○○因此陷於錯誤而向其訂購,並依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所示人頭帳戶內 1萬3000元 109年8月3日13時57分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李承翰) 酉○○ 109年8月3日14時5分(1次) 1萬3000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永寧門市 17 黃○○ 於109年8月3日某時許,見友人臉書網頁上張貼有出售手機之訊息,遂主動以LINE通訊軟體與假冒為手機賣家之詐欺集團成員聯繫,致黃○○因此陷於錯誤而向其訂購,並依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所示人頭帳戶內 1萬3000元 109年8月3日14時49分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李承翰) D○○ 109年8月3日14時58分(1次) 2萬元(含編號18部分匯款) 臺南市○區○○路000號統一便利商店正旺門市 不詳(影像已覆蓋) 109年8月3日15時13分(1次) 7000元 不詳 18 寅○○ 於109年8月3日某時許,寅○○之子蔡廷瑋見暱稱「黃珮嘉」在臉書某社團網頁上張貼有出售手機之訊息,蔡廷瑋遂主動以MESSENGER通訊軟體與假冒為手機賣家之詐欺集團成員聯繫,致蔡廷瑋陷於錯誤而向其訂購後,乃委請寅○○匯款,致寅○○亦因此陷於錯誤而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所示人頭帳戶內 1萬5000元 109年8月3日14時48分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李承翰) D○○ 109年8月3日14時58分(1次) 2萬元(含編號17部分匯款) 臺南市○區○○路000號統一便利商店正旺門市 19 張竣翔 於109年8月6日20時17分許,陸續佯裝為網路商家及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張竣翔,並對其謊稱:因員工填單錯誤,需操作自動提款機取消訂單云云,致張竣翔因此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萬6920元 109年8月6日21時15分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何彥霖) 酉○○ 109年8月6日21時26分、27分、28分、29分(4次) 6萬3000元(2萬元3次、3000元1次,含編號20匯款及他人所匯之1萬3985元) 南投縣○○鎮○○路000號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草屯分行 20 宇○○ 於109年8月6日20時30分許,陸續佯裝為「HITO」網路商店員工及台新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宇○○,並對其謊稱:因作業程序錯誤,將會每月扣款,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提款機云云,致宇○○因此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3萬2345元 109年8月6日20時57分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何彥霖) 酉○○ 109年8月6日21時26分、27分、28分、29分(4次) 6萬3000元(2萬元3次、3000元1次,含編號19匯款及他人所匯之1萬3985元) 南投縣○○鎮○○路000號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草屯分行 21 天○○ 於109年8月6日21時20分許,陸續佯裝為「小三美日」商店員工及國泰世華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天○○,並對其謊稱:因系統操作錯誤,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提款機解除定期扣款云云,致天○○因此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5萬5123元 109年8月6日21時48分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何彥霖) D○○ 109年8月6日22時5分(2次) 4萬元(2萬元、2萬元) 南投縣○○鎮○○路000號台中商業銀行草屯分行 D○○ 109年8月6日22時11分(1次) 1萬5305元 【更正為1萬5300元】 南投縣○○鎮○○路0段000號第一商業銀行草屯分行 22 丙○○ 於109年8月7日19時許,見友人臉書網頁上張貼有出售手機之訊息,遂主動以LINE通訊軟體與假冒為手機賣家之詐欺集團成員聯繫,致丙○○因此陷於錯誤而向其訂購,並依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所示人頭帳戶內 1萬8000元 109年8月7日19時38分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黃偉倫) 酉○○ 109年8月7日19時48分(1次) 1萬8000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合作金庫銀行豐原分行 23 午○○ 於109年8月7日17時許,見友人臉書網頁上張貼有出售手機之訊息,遂主動以LINE通訊軟體與假冒為手機賣家之詐欺集團成員聯繫,致午○○因此陷於錯誤而向其訂購,並依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所示人頭帳戶內 1萬8000元 109年8月7日18時3分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黃偉倫) 酉○○ 109年8月7日19時25分、26分、27分、28分(6次) 10萬3000元(2萬元5次、3000元1次,含編號25、26匯款) 臺中市○○區○○路000號家樂福量販店 24 巳○○ 於109年8月7日19時許,陸續佯裝為「讀冊生活」商店及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巳○○,並對其謊稱:因有重複訂購及重複扣款之情,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提款機辦理退訂及退款云云,致巳○○因此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2萬8998元 109年8月7日20時40分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黃偉倫) D○○ 109年8月7日20時57分(2次) 2萬9000元(2萬元、9000元) 臺中市○○區○○路00號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豐原分行 25 戌○○ 於109年8月7日18時許,見友人臉書網頁上張貼有出售手機之訊息,遂主動以LINE通訊軟體與假冒為手機賣家之詐欺集團成員聯繫,致戌○○因此陷於錯誤而向其訂購,並依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所示人頭帳戶內 1萬5000元 109年8月7日18時54分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黃偉倫) 酉○○ 109年8月7日19時25分、26分、27分、28分(6次) 10萬3000元(2萬元5次、3000元1次,含編號23、26匯款) 臺中市○○區○○路000號家樂福量販店 26 戊○○ 於109年8月7日16時許,在臉書網頁上見有通訊行手機促銷之廣告,遂主動以LINE通訊軟體與假冒為手機賣家之詐欺集團成員聯繫,致戊○○因此陷於錯誤而向其訂購,並依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所示人頭帳戶內 3萬5000元 109年8月7日18時22分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黃偉倫) 酉○○ 109年8月7日19時25分、26分、27分、28分(6次) 10萬3000元(2萬元5次、3000元1次,含編號23、25匯款) 臺中市○○區○○路000號家樂福量販店 27 壬○○ 於109年8月7日18時許,見友人臉書網頁上張貼有出售手機之訊息,遂主動以LINE通訊軟體與假冒為手機賣家之詐欺集團成員聯繫,致壬○○因此陷於錯誤而向其訂購,並依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所示人頭帳戶內 5萬元 109年8月7日19時24分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黃偉倫) 酉○○ 109年8月7日19時39分、40分、41分(3次) 5萬5000元(2萬元2次、1萬5000元1次) 臺中市○○區○○○路00號元大商業銀行豐原分行 5000元 109年8月7日19時26分 28 亥○○ 於109年8月7日21時50分許,陸續佯裝為網路商家及國泰世華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亥○○,並對其謊稱:因操作錯誤造成訂單重複,需操作自動提款機取消訂單云云,致亥○○因此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萬6998元 109年8月7日21時55分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陳柏誌) 【更正帳號為000000000000】 D○○ 109年8月7日22時1分(1次) 1萬7000元 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便利商店三豐門市 29 C○○ 於109年8月7日13時許,見友人臉書網頁上張貼有出售手機之訊息,遂主動以LINE通訊軟體與假冒為手機賣家之詐欺集團成員聯繫,致C○○因此陷於錯誤而向其訂購,並依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所示人頭帳戶內 【更正為109年8月6日】 4萬元 109年8月7日17時27分 新竹南寮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蔡惠萍) 酉○○(影像已覆蓋) 109年8月7日17時39分 (1次) 4萬元 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義里郵局 5萬元 109年8月7日17時42分 酉○○(影像已覆蓋) 109年8月7日18時52分、53分 (2次) 8萬1000元 (6萬元、2萬1000元,含編號30匯款) 臺中市○里區○○路00號后里郵局 30 丁○○ 於109年8月7日某時許,見友人臉書網頁上張貼有出售手機之訊息,遂主動以LINE通訊軟體與假冒為手機賣家之詐欺集團成員聯繫,致丁○○因此陷於錯誤而向其訂購,並依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所示人頭帳戶內 1萬8000元 109年8月7日18時34分 新竹南寮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蔡惠萍) 酉○○(影像已覆蓋) 109年8月7日18時52分、53分 (2次) 8萬1000元 (6萬元、2萬1000元,含編號29中5萬元匯款部分) 臺中市○里區○○路00號后里郵局 1萬3000元 109年8月7日18時38分
附表三:證據
編號 對應犯罪事實 供述證據 非供述證據 1 如附表二編號1【卯○○】 1.被告酉○○之警詢、偵述及本院供述(警1卷第109至110頁、第111至117頁、第119至121頁;
偵1卷第217至225頁;
院卷第75至78頁、第87至156頁) 2.被告D○○之警詢、偵述及本院供述(警1卷第221至229頁;
偵2卷第185至189頁;
偵1卷第229至233頁;
院卷第75至78頁、第87至156頁) 3.證人卯○○之警詢(警2卷第157至158頁) 1.被告D○○、酉○○之提款監視器攝影內容擷取畫面(警1卷第23至47頁) 2.證人卯○○之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員林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案件編號:0000000000)(警2卷第155至156頁、第159頁、第162頁、第172至173頁;
偵2卷第117頁) 3.證人卯○○之網銀交易手機畫面擷圖、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提款機之交易明細、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擷圖(警2卷第160至171頁) 4.人頭帳戶陳珆萱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中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表(偵1卷第253至255頁) 5.被告酉○○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警1卷第123至127頁) 6.被告D○○之本院109聲搜字1362號搜索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衣服照片(警1卷第239至245頁;
偵1卷第113至115頁) 7.被告酉○○之行動電話通訊軟體POTATO對話擷圖(警1卷第131至149頁) 8.被告酉○○之行動電話數位鑑識資料(警1卷第287至303頁;
偵2卷第71至90頁) 9.被告酉○○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17380號、109年度偵字第18308號起訴書(偵1卷第393至397頁) 10.被告酉○○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252號刑事判決(偵1卷第399至412頁) 2 如附表二編號2【A○○】 1.被告酉○○之警詢、偵述及本院供述(警1卷第109至110頁、第111至117頁、第119至121頁;
偵1卷第217至225頁;
院卷第75至78頁、第87至156頁) 2.被告D○○之警詢、偵述及本院供述(警1卷第221至229頁;
偵2卷第185至189頁;
偵1卷第229至233頁;
院卷第75至78頁、第87至156頁) 3.證人A○○之警詢(偵1卷第330至332頁) 1.被告D○○之提款監視器攝影內容擷取畫面(警1卷第23至47頁) 2.證人A○○之新竹縣警察局竹東分局楓橋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案件編號:0000000000)(警2卷第175頁、第177至178頁) 3.證人A○○之友人臉書網頁貼文截圖、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擷圖(偵1卷第338至345頁) 4.人頭帳戶陳珆萱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中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表(偵1卷第253至255頁) 5.被告酉○○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警1卷第123至127頁) 6.被告D○○之本院109聲搜字1362號搜索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衣服照片(警1卷第239至245頁;
偵1卷第113至115頁) 7.被告酉○○之行動電話通訊軟體POTATO對話擷圖(警1卷第131至149頁) 8.被告酉○○之行動電話數位鑑識資料(警1卷第287至303頁;
偵2卷第71至90頁) 9.被告酉○○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17380號、109年度偵字第18308號起訴書(偵1卷第393至397頁) 10.被告酉○○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252號刑事判決(偵1卷第399至412頁) 3 如附表二編號3【地○○】 1.被告酉○○之警詢、偵述及本院供述(警1卷第109至110頁、第111至117頁、第119至121頁;
偵1卷第217至225頁;
院卷第75至78頁、第87至156頁) 2.被告D○○之警詢、偵述及本院供述(警1卷第221至229頁;
偵2卷第185至189頁;
偵1卷第229至233頁;
院卷第75至78頁、第87至156頁) 3.證人地○○之警詢(警2卷第181至183頁) 1.被告D○○之提款監視器攝影內容擷取畫面(警1卷第23至47頁) 2.證人地○○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石門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案件編號:0000000000)、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2卷第179頁、第185至189頁;
偵2卷第111至113頁) 3.人頭帳戶陳珆萱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中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表(偵1卷第253至255頁) 4.被告酉○○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警1卷第123至127頁) 5.被告D○○之本院109聲搜字1362號搜索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衣服照片(警1卷第239至245頁;
偵1卷第113至115頁) 6.被告酉○○之行動電話通訊軟體POTATO對話擷圖(警1卷第131至149頁) 7.被告酉○○之行動電話數位鑑識資料(警1卷第287至303頁;
偵2卷第71至90頁) 8.被告酉○○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17380號、109年度偵字第18308號起訴書(偵1卷第393至397頁) 9.被告酉○○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252號刑事判決(偵1卷第399至412頁) 4 如附表二編號4【乙○○】 1.被告酉○○之警詢、偵述及本院供述(警1卷第109至110頁、第111至117頁、第119至121頁;
偵1卷第217至225頁;
院卷第75至78頁、第87至156頁) 2.被告D○○之警詢、偵述及本院供述(警1卷第221至229頁;
偵2卷第185至189頁;
偵1卷第229至233頁;
院卷第75至78頁、第87至156頁) 3.證人乙○○之警詢(警2卷第192至193頁) 1.被告D○○之提款監視器攝影內容擷取畫面(警1卷第23至47頁) 2.證人乙○○之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青草湖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案件編號:0000000000)、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2卷第191頁、第194至198頁;
偵2卷第109頁) 3.陳珆萱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中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表(偵1卷第253至255頁) 4.被告酉○○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警1卷第123至127頁) 5.被告D○○之本院109聲搜字1362號搜索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衣服照片(警1卷第239至245頁;
偵1卷第113至115頁) 6.被告酉○○之行動電話通訊軟體POTATO對話擷圖(警1卷第131至149頁) 7.被告酉○○之行動電話數位鑑識資料(警1卷第287至303頁;
偵2卷第71至90頁) 8.被告酉○○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17380號、109年度偵字第18308號起訴書(偵1卷第393至397頁) 9.被告酉○○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252號刑事判決(偵1卷第399至412頁) 5 如附表二編號5【辰○○】 1.被告酉○○之警詢、偵述及本院供述(警1卷第109至110頁、第111至117頁、第119至121頁;
偵1卷第217至225頁;
院卷第75至78頁、第87至156頁) 2.被告D○○之警詢、偵述及本院供述(警1卷第221至229頁;
偵2卷第185至189頁;
偵1卷第229至233頁;
院卷第75至78頁、第87至156頁) 3.證人辰○○之警詢(警2卷第200至202頁) 1.被告D○○、酉○○之提款監視器攝影內容擷取畫面(警1卷第23至47頁) 2.證人辰○○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鹽行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案件編號:0000000000)、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2卷第199頁、第203至206頁;
偵2卷第107頁) 3.證人辰○○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擷圖(警2卷第209至210頁) 4.人頭帳戶陳珆萱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中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表(偵1卷第253至255頁) 5.被告酉○○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警1卷第123至127頁) 6.被告D○○之本院109聲搜字1362號搜索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衣服照片(警1卷第239至245頁;
偵1卷第113至115頁) 7.被告酉○○之行動電話通訊軟體POTATO對話擷圖(警1卷第131至149頁) 8.被告酉○○之行動電話數位鑑識資料(警1卷第287至303頁;
偵2卷第71至90頁) 9.被告酉○○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17380號、109年度偵字第18308號起訴書(偵1卷第393至397頁) 10.被告酉○○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252號刑事判決(偵1卷第399至412頁) 6 如附表二編號6【己○○】 1.被告酉○○之警詢、偵述及本院供述(警1卷第109至110頁、第111至117頁、第119至121頁;
偵1卷第217至225頁;
院卷第75至78頁、第87至156頁) 2.被告D○○之警詢、偵述及本院供述(警1卷第221至229頁;
偵2卷第185至189頁;
偵1卷第229至233頁;
院卷第75至78頁、第87至156頁) 3.證人己○○之警詢(警2卷第212至215頁) 1.被告酉○○之提款監視器攝影內容擷取畫面(警1卷第23至47頁) 2.己○○之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馬蘭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2卷第211頁、第216至218頁) 3.己○○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提款機之交易明細(警2卷第219頁) 4.人頭帳戶高豫正之彰化商業銀行三重埔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表(偵1卷第259至264頁) 5.被告酉○○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警1卷第123至127頁) 6.被告D○○之本院109聲搜字1362號搜索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衣服照片(警1卷第239至245頁;
偵1卷第113至115頁) 7.被告酉○○之行動電話通訊軟體POTATO對話擷圖(警1卷第131至149頁) 8.被告酉○○之行動電話數位鑑識資料(警1卷第287至303頁;
偵2卷第71至90頁) 9.被告酉○○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17380號、109年度偵字第18308號起訴書(偵1卷第393至397頁) 10.被告酉○○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252號刑事判決(偵1卷第399至412頁) 7 如附表二編號7【子○○】 1.被告酉○○之警詢、偵述及本院供述(警1卷第109至110頁、第111至117頁、第119至121頁;
偵1卷第217至225頁;
院卷第75至78頁、第87至156頁) 2.被告D○○之警詢、偵述及本院供述(警1卷第221至229頁;
偵2卷第185至189頁;
偵1卷第229至233頁;
院卷第75至78頁、第87至156頁) 3.證人子○○之警詢(警2卷第222至224頁) 1.被告D○○、酉○○之提款監視器攝影內容擷取畫面(警1卷第23至47頁) 2.證人子○○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文化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案件編號:0000000000)、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2卷第221頁、第226至231頁、第233至235頁;
偵2卷第119頁) 3.證人子○○之彰化銀行自動提款機之交易明細(警2卷第232頁) 4.人頭帳戶高豫正之彰化商業銀行三重埔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表(偵1卷第259至264頁) 5.被告酉○○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警1卷第123至127頁) 6.被告D○○之本院109聲搜字1362號搜索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衣服照片(警1卷第239至245頁;
偵1卷第113至115頁) 7.被告酉○○之行動電話通訊軟體POTATO對話擷圖(警1卷第131至149頁) 8.被告酉○○之行動電話數位鑑識資料(警1卷第287至303頁;
偵2卷第71至90頁) 9.被告酉○○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17380號、109年度偵字第18308號起訴書(偵1卷第393至397頁) 10.被告酉○○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252號刑事判決(偵1卷第399至412頁) 8 如附表二編號8【宙○○】 1.被告酉○○之警詢、偵述及本院供述(警1卷第109至110頁、第111至117頁、第119至121頁;
偵1卷第217至225頁;
院卷第75至78頁、第87至156頁) 2.被告D○○之警詢、偵述及本院供述(警1卷第221至229頁;
偵2卷第185至189頁;
偵1卷第229至233頁;
院卷第75至78頁、第87至156頁) 3.證人宙○○之警詢(警2卷第248至250頁) 1.證人宙○○之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埔頂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案件編號:0000000000)、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2卷第247頁、第252至257頁;
偵2卷第161頁) 2.證人宙○○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擷圖(警2卷第260至263頁) 3.人頭帳戶李承翰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表(偵1卷第271至273頁) 4.被告酉○○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警1卷第123至127頁) 5.被告D○○之本院109聲搜字1362號搜索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衣服照片(警1卷第239至245頁;
偵1卷第113至115頁) 6.被告酉○○之行動電話通訊軟體POTATO對話擷圖(警1卷第131至149頁) 7.被告酉○○之行動電話數位鑑識資料(警1卷第287至303頁;
偵2卷第71至90頁) 8.被告酉○○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17380號、109年度偵字第18308號起訴書(偵1卷第393至397頁) 9.被告酉○○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252號刑事判決(偵1卷第399至412頁) 9 如附表二編號9【庚○○】 1.被告酉○○之警詢、偵述及本院供述(警1卷第109至110頁、第111至117頁、第119至121頁;
偵1卷第217至225頁;
院卷第75至78頁、第87至156頁) 2.被告D○○之警詢、偵述及本院供述(警1卷第221至229頁;
偵2卷第185至189頁;
偵1卷第229至233頁;
院卷第75至78頁、第87至156頁) 3.證人庚○○之警詢(警2卷第266至268頁) 1.被告D○○、酉○○之提款監視器攝影內容擷取畫面(警1卷第23至47頁) 2.證人庚○○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臥龍街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案件編號:0000000000)(警2卷第265頁、第269至273頁;
偵2卷第159頁) 3.證人庚○○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擷圖、友人臉書網頁貼文、MESSENGER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截圖、網銀交易之手機畫面擷圖(警2卷第274至276頁) 4.人頭帳戶李承翰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表(偵1卷第271至273頁) 5.被告酉○○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警1卷第123至127頁) 6.被告D○○之本院109聲搜字1362號搜索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衣服照片(警1卷第239至245頁;
偵1卷第113至115頁) 7.被告酉○○之行動電話通訊軟體POTATO對話擷圖(警1卷第131至149頁) 8.被告酉○○之行動電話數位鑑識資料(警1卷第287至303頁;
偵2卷第71至90頁) 9.被告酉○○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17380號、109年度偵字第18308號起訴書(偵1卷第393至397頁) 10.被告酉○○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252號刑事判決(偵1卷第399至412頁) 如附表二編號10【癸○○】 1.被告酉○○之警詢、偵述及本院供述(警1卷第109至110頁、第111至117頁、第119至121頁;
偵1卷第217至225頁;
院卷第75至78頁、第87至156頁) 2.被告D○○之警詢、偵述及本院供述(警1卷第221至229頁;
偵2卷第185至189頁;
偵1卷第229至233頁;
院卷第75至78頁、第87至156頁) 3.證人癸○○之警詢(警2卷第293至295頁) 1.被告D○○、酉○○之提款監視器攝影內容擷取畫面(警1卷第23至47頁) 2.證人癸○○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育才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案件編號:0000000000)、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2卷第279至291頁;
偵2卷第157頁) 3.證人癸○○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擷圖(警2卷第299至307頁) 4.人頭帳戶李承翰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表(偵1卷第271至273頁) 5.被告酉○○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警1卷第123至127頁) 6.被告D○○之本院109聲搜字1362號搜索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衣服照片(警1卷第239至245頁;
偵1卷第113至115頁) 7.被告酉○○之行動電話通訊軟體POTATO對話擷圖(警1卷第131至149頁) 8.被告酉○○之行動電話數位鑑識資料(警1卷第287至303頁;
偵2卷第71至90頁) 9.被告酉○○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17380號、109年度偵字第18308號起訴書(偵1卷第393至397頁) 10.被告酉○○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252號刑事判決(偵1卷第399至412頁) 如附表二編號11【B○○】 1.被告酉○○之警詢、偵述及本院供述(警1卷第109至110頁、第111至117頁、第119至121頁;
偵1卷第217至225頁;
院卷第75至78頁、第87至156頁) 2.被告D○○之警詢、偵述及本院供述(警1卷第221至229頁;
偵2卷第185至189頁;
偵1卷第229至233頁;
院卷第75至78頁、第87至156頁) 3.證人B○○之警詢(警2卷第315至317頁) 1.被告D○○、酉○○之提款監視器攝影內容擷取畫面(警1卷第23至47頁) 2.證人B○○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厚德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案件編號:0000000000)、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2卷第311頁、第319至327頁;
偵2卷第155頁) 3.人頭帳戶李承翰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表(偵1卷第271至273頁) 4.被告酉○○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警1卷第123至127頁) 5.被告D○○之本院109聲搜字1362號搜索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衣服照片(警1卷第239至245頁;
偵1卷第113至115頁) 6.被告酉○○之行動電話通訊軟體POTATO對話擷圖(警1卷第131至149頁) 7.被告酉○○之行動電話數位鑑識資料(警1卷第287至303頁;
偵2卷第71至90頁) 8.被告酉○○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17380號、109年度偵字第18308號起訴書(偵1卷第393至397頁) 9.被告酉○○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252號刑事判決(偵1卷第399至412頁) 如附表二編號12【玄○○】 1.被告酉○○之警詢、偵述及本院供述(警1卷第109至110頁、第111至117頁、第119至121頁;
偵1卷第217至225頁;
院卷第75至78頁、第87至156頁) 2.被告D○○之警詢、偵述及本院供述(警1卷第221至229頁;
偵2卷第185至189頁;
偵1卷第229至233頁;
院卷第75至78頁、第87至156頁) 3.證人玄○○之警詢(警2卷第332至334頁) 1.被告D○○之提款監視器攝影內容擷取畫面(警1卷第23至47頁) 2.證人玄○○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金城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案件編號:0000000000)(警2卷第329至331頁、第335至337頁、偵2卷第105頁) 3.證人玄○○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擷圖(警2卷第338至341頁) 4.人頭帳戶李承翰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表(偵1卷第276至277頁) 5.被告酉○○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警1卷第123至127頁) 6.被告D○○之本院109聲搜字1362號搜索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衣服照片(警1卷第239至245頁;
偵1卷第113至115頁) 7.被告酉○○之行動電話通訊軟體POTATO對話擷圖(警1卷第131至149頁) 8.被告酉○○之行動電話數位鑑識資料(警1卷第287至303頁;
偵2卷第71至90頁) 9.被告酉○○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17380號、109年度偵字第18308號起訴書(偵1卷第393至397頁) 10.被告酉○○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252號刑事判決(偵1卷第399至412頁) 如附表二編號13【甲○○】 1.被告酉○○之警詢、偵述及本院供述(警1卷第109至110頁、第111至117頁、第119至121頁;
偵1卷第217至225頁;
院卷第75至78頁、第87至156頁) 2.被告D○○之警詢、偵述及本院供述(警1卷第221至229頁;
偵2卷第185至189頁;
偵1卷第229至233頁;
院卷第75至78頁、第87至156頁) 3.證人甲○○之警詢(警2卷第345至347頁) 1.被告D○○、酉○○之提款監視器攝影內容擷取畫面(警1卷第23至47頁) 2.證人甲○○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中山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案件編號:0000000000)(警2卷第343頁、第355至356頁、第359至365頁;
偵2卷第103頁) 3.證人甲○○網銀交易之手機畫面擷圖、友人臉書網頁貼文截圖(警2卷第349頁、第353頁) 4.人頭帳戶李承翰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表(偵1卷第276至277頁) 5.被告酉○○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警1卷第123至127頁) 6.被告D○○之本院109聲搜字1362號搜索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衣服照片(警1卷第239至245頁;
偵1卷第113至115頁) 7.被告酉○○之行動電話通訊軟體POTATO對話擷圖(警1卷第131至149頁) 8.被告酉○○之行動電話數位鑑識資料(警1卷第287至303頁;
偵2卷第71至90頁) 9.被告酉○○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17380號、109年度偵字第18308號起訴書(偵1卷第393至397頁) 10.被告酉○○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252號刑事判決(偵1卷第399至412頁) 如附表二編號14【丑○○】 1.被告酉○○之警詢、偵述及本院供述(警1卷第109至110頁、第111至117頁、第119至121頁;
偵1卷第217至225頁;
院卷第75至78頁、第87至156頁) 2.被告D○○之警詢、偵述及本院供述(警1卷第221至229頁;
偵2卷第185至189頁;
偵1卷第229至233頁;
院卷第75至78頁、第87至156頁) 3.證人丑○○之警詢(警2卷第370至371頁) 1.被告D○○之提款監視器攝影內容擷取畫面(警1卷第23至47頁) 2.證人丑○○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大肚分駐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案件編號:0000000000)(警2卷第367至369頁、第372至375頁;
偵2卷第101頁) 3.證人丑○○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提款機之交易明細、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擷圖(警2卷第377至383頁) 4.人頭帳戶李承翰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表(偵1卷第276至277頁) 5.被告酉○○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警1卷第123至127頁) 6.被告D○○之本院109聲搜字1362號搜索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衣服照片(警1卷第239至245頁;
偵1卷第113至115頁) 7.被告酉○○之行動電話通訊軟體POTATO對話擷圖(警1卷第131至149頁) 8.被告酉○○之行動電話數位鑑識資料(警1卷第287至303頁;
偵2卷第71至90頁) 9.被告酉○○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17380號、109年度偵字第18308號起訴書(偵1卷第393至397頁) 10.被告酉○○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252號刑事判決(偵1卷第399至412頁) 如附表二編號15【申○○】 1.被告酉○○之警詢、偵述及本院供述(警1卷第109至110頁、第111至117頁、第119至121頁;
偵1卷第217至225頁;
院卷第75至78頁、第87至156頁) 2.被告D○○之警詢、偵述及本院供述(警1卷第221至229頁;
偵2卷第185至189頁;
偵1卷第229至233頁;
院卷第75至78頁、第87至156頁) 3.證人申○○之警詢(警2卷第388至389頁) 1.被告酉○○之提款監視器攝影內容擷取畫面(警1卷第23至47頁) 2.證人申○○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實踐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案件編號:0000000000)(警2卷第385至387頁、第390至391頁;
偵2卷第99頁) 3.證人申○○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擷圖(警2卷第392至393頁) 4.人頭帳戶李承翰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表(偵1卷第276至277頁) 5.被告酉○○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警1卷第123至127頁) 6.被告D○○之本院109聲搜字1362號搜索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衣服照片(警1卷第239至245頁;
偵1卷第113至115頁) 7.被告酉○○之行動電話通訊軟體POTATO對話擷圖(警1卷第131至149頁) 8.被告酉○○之行動電話數位鑑識資料(警1卷第287至303頁;
偵2卷第71至90頁) 9.被告酉○○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17380號、109年度偵字第18308號起訴書(偵1卷第393至397頁) 10.被告酉○○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252號刑事判決(偵1卷第399至412頁) 如附表二編號16【未○○】 1.被告酉○○之警詢、偵述及本院供述(警1卷第109至110頁、第111至117頁、第119至121頁;
偵1卷第217至225頁;
院卷第75至78頁、第87至156頁) 2.被告D○○之警詢、偵述及本院供述(警1卷第221至229頁;
偵2卷第185至189頁;
偵1卷第229至233頁;
院卷第75至78頁、第87至156頁) 3.證人未○○之警詢(警2卷第395至397頁) 1.被告酉○○之提款監視器攝影內容擷取畫面(警1卷第23至47頁) 2.證人未○○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正義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案件編號:0000000000)(警2卷第399頁;
警3卷第3至5頁;
偵2卷第133頁) 3.證人未○○之聯邦銀行自動提款機之交易明細影本、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擷圖(警3卷第7頁、第9至15頁) 4.人頭帳戶李承翰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表(偵1卷第279至283頁) 5.被告酉○○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警1卷第123至127頁) 6.被告D○○之本院109聲搜字1362號搜索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衣服照片(警1卷第239至245頁;
偵1卷第113至115頁) 7.被告酉○○之行動電話通訊軟體POTATO對話擷圖(警1卷第131至149頁) 8.被告酉○○之行動電話數位鑑識資料(警1卷第287至303頁;
偵2卷第71至90頁) 9.被告酉○○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17380號、109年度偵字第18308號起訴書(偵1卷第393至397頁) 10.被告酉○○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252號刑事判決(偵1卷第399至412頁) 如附表二編號17【黃○○】 1.被告酉○○之警詢、偵述及本院供述(警1卷第109至110頁、第111至117頁、第119至121頁;
偵1卷第217至225頁;
院卷第75至78頁、第87至156頁) 2.被告D○○之警詢、偵述及本院供述(警1卷第221至229頁;
偵2卷第185至189頁;
偵1卷第229至233頁;
院卷第75至78頁、第87至156頁) 3.證人黃○○之警詢(警3卷第19至20頁) 1.被告酉○○、D○○之提款監視器攝影內容擷取畫面(警1卷第23至47頁) 2.證人黃○○之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正濱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案件編號:0000000000)(警3卷第17至18頁、第24至26頁、第28頁;
偵2卷第131頁) 3.證人黃○○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擷圖、郵局自動提款機之交易明細影本(警3卷第21至23頁、第29頁) 4.人頭帳戶李承翰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表(偵1卷第279至283頁) 5.被告酉○○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警1卷第123至127頁) 6.被告D○○之本院109聲搜字1362號搜索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衣服照片(警1卷第239至245頁;
偵1卷第113至115頁) 7.被告酉○○之行動電話通訊軟體POTATO對話擷圖(警1卷第131至149頁) 8.被告酉○○之行動電話數位鑑識資料(警1卷第287至303頁;
偵2卷第71至90頁) 9.被告酉○○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17380號、109年度偵字第18308號起訴書(偵1卷第393至397頁) 10.被告酉○○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252號刑事判決(偵1卷第399至412頁) 如附表二編號18【寅○○】 1.被告酉○○之警詢、偵述及本院供述(警1卷第109至110頁、第111至117頁、第119至121頁;
偵1卷第217至225頁;
院卷第75至78頁、第87至156頁) 2.被告D○○之警詢、偵述及本院供述(警1卷第221至229頁;
偵2卷第185至189頁;
偵1卷第229至233頁;
院卷第75至78頁、第87至156頁) 3.證人寅○○之警詢(警3卷第40至41頁) 1.被告D○○之提款監視器攝影內容擷取畫面(警1卷第23至47頁) 2.證人寅○○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明秀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3卷第31至35頁) 3.證人寅○○之子蔡廷瑋與詐欺集團成員之MESSENGER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擷圖(警3卷第37至38頁) 4.人頭帳戶李承翰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表(偵1卷第279至283頁) 5.被告酉○○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警1卷第123至127頁) 6.被告D○○之本院109聲搜字1362號搜索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衣服照片(警1卷第239至245頁;
偵1卷第113至115頁) 如附表二編號19【張竣翔】 1.被告酉○○之警詢、偵述及本院供述(警1卷第109至110頁、第111至117頁、第119至121頁;
偵1卷第217至225頁;
院卷第75至78頁、第87至156頁) 2.被告D○○之警詢、偵述及本院供述(警1卷第221至229頁;
偵2卷第185至189頁;
偵1卷第229至233頁;
院卷第75至78頁、第87至156頁) 3.證人張竣翔之警詢(警3卷第67至68頁) 1.被告酉○○之提款監視器攝影內容擷取畫面(警1卷第23至47頁) 2.證人張竣翔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興隆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案件編號:0000000000)、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3卷第65至66頁、第69至71頁、第75頁;
偵2卷第147頁) 3.證人張竣翔之詐欺集團成員來電紀錄及網銀交易手機畫面擷圖(警3卷第74頁) 4.人頭帳戶何彥霖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表(偵1卷第287至291頁) 5.被告酉○○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警1卷第123至127頁) 6.被告D○○之本院109聲搜字1362號搜索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衣服照片(警1卷第239至245頁;
偵1卷第113至115頁) 7.被告酉○○之行動電話通訊軟體POTATO對話擷圖(警1卷第131至149頁) 8.被告酉○○之行動電話數位鑑識資料(警1卷第287至303頁;
偵2卷第71至90頁) 9.被告酉○○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17380號、109年度偵字第18308號起訴書(偵1卷第393至397頁) 10.被告酉○○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252號刑事判決(偵1卷第399至412頁) 如附表二編號20【宇○○】 1.被告酉○○之警詢、偵述及本院供述(警1卷第109至110頁、第111至117頁、第119至121頁;
偵1卷第217至225頁;
院卷第75至78頁、第87至156頁) 2.被告D○○之警詢、偵述及本院供述(警1卷第221至229頁;
偵2卷第185至189頁;
偵1卷第229至233頁;
院卷第75至78頁、第87至156頁) 3.證人宇○○之警詢(警3卷第80至82頁) 1.被告酉○○之提款監視器攝影內容擷取畫面(警1卷第23至47頁) 2.證人宇○○之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大同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3卷第77至79頁、第87至88頁) 3.證人宇○○之詐欺集團成員來電紀錄及網銀交易手機畫面擷圖(警3卷第83至86頁) 4.人頭帳戶何彥霖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表(偵1卷第287至291頁) 5.被告酉○○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警1卷第123至127頁) 6.被告D○○之本院109聲搜字1362號搜索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衣服照片(警1卷第239至245頁;
偵1卷第113至115頁) 7.被告酉○○之行動電話通訊軟體POTATO對話擷圖(警1卷第131至149頁) 8.被告酉○○之行動電話數位鑑識資料(警1卷第287至303頁;
偵2卷第71至90頁) 9.被告酉○○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17380號、109年度偵字第18308號起訴書(偵1卷第393至397頁) 10.被告酉○○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252號刑事判決(偵1卷第399至412頁) 如附表二編號21【天○○】 1.被告酉○○之警詢、偵述及本院供述(警1卷第109至110頁、第111至117頁、第119至121頁;
偵1卷第217至225頁;
院卷第75至78頁、第87至156頁) 2.被告D○○之警詢、偵述及本院供述(警1卷第221至229頁;
偵2卷第185至189頁;
偵1卷第229至233頁;
院卷第75至78頁、第87至156頁) 3.證人天○○之警詢(警3卷第92至94頁) 1.被告D○○之提款監視器攝影內容擷取畫面(警1卷第23至47頁) 2.證人天○○之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光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案件編號:0000000000)、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3卷第89至91頁、第95至97頁;
偵2卷第143頁) 3.證人天○○之網銀交易手機畫面擷圖、詐欺集團成員來電紀錄(警3卷第99至100頁) 4.人頭帳戶何彥霖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表(偵1卷第287至291頁) 5.被告酉○○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警1卷第123至127頁) 6.被告D○○之本院109聲搜字1362號搜索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衣服照片(警1卷第239至245頁;
偵1卷第113至115頁) 7.被告酉○○之行動電話通訊軟體POTATO對話擷圖(警1卷第131至149頁) 8.被告酉○○之行動電話數位鑑識資料(警1卷第287至303頁;
偵2卷第71至90頁) 9.被告酉○○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17380號、109年度偵字第18308號起訴書(偵1卷第393至397頁) 10.被告酉○○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252號刑事判決(偵1卷第399至412頁) 如附表二編號22【丙○○】 1.被告酉○○之警詢、偵述及本院供述(警1卷第109至110頁、第111至117頁、第119至121頁;
偵1卷第217至225頁;
院卷第75至78頁、第87至156頁) 2.被告D○○之警詢、偵述及本院供述(警1卷第221至229頁;
偵2卷第185至189頁;
偵1卷第229至233頁;
院卷第75至78頁、第87至156頁) 3.證人丙○○之警詢(警3卷第102至104頁) 1.被告D○○之提款監視器攝影內容擷取畫面(警1卷第23至47頁) 2.證人丙○○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新海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案件編號:0000000000)(警3卷第101頁、第105至108頁;
偵2卷第171頁) 3.證人丙○○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擷圖(警3卷第109至110頁) 4.人頭帳戶黃偉倫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表(偵1卷第295至297頁) 5.被告酉○○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警1卷第123至127頁) 6.被告D○○之本院109聲搜字1362號搜索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衣服照片(警1卷第239至245頁;
偵1卷第113至115頁) 7.被告酉○○之行動電話通訊軟體POTATO對話擷圖(警1卷第131至149頁) 8.被告酉○○之行動電話數位鑑識資料(警1卷第287至303頁;
偵2卷第71至90頁) 9.被告酉○○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17380號、109年度偵字第18308號起訴書(偵1卷第393至397頁) 10.被告酉○○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252號刑事判決(偵1卷第399至412頁) 如附表二編號23【午○○】 1.被告酉○○之警詢、偵述及本院供述(警1卷第109至110頁、第111至117頁、第119至121頁;
偵1卷第217至225頁;
院卷第75至78頁、第87至156頁) 2.被告D○○之警詢、偵述及本院供述(警1卷第221至229頁;
偵2卷第185至189頁;
偵1卷第229至233頁;
院卷第75至78頁、第87至156頁) 3.證人午○○之警詢(警3卷第113至115頁) 1.被告酉○○之提款監視器攝影內容擷取畫面(警1卷第23至47頁) 2.證人午○○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凱旋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案件編號:0000000000)(警3卷第111頁、第117頁、第125至127頁、第131頁;
偵2卷第169頁) 3.證人午○○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提款機交易明細(警3卷第121頁) 4.人頭帳戶黃偉倫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表(偵1卷第295至297頁) 5.被告酉○○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警1卷第123至127頁) 6.被告D○○之本院109聲搜字1362號搜索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衣服照片(警1卷第239至245頁;
偵1卷第113至115頁) 7.被告酉○○之行動電話通訊軟體POTATO對話擷圖(警1卷第131至149頁) 8.被告酉○○之行動電話數位鑑識資料(警1卷第287至303頁;
偵2卷第71至90頁) 9.被告酉○○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17380號、109年度偵字第18308號起訴書(偵1卷第393至397頁) 10.被告酉○○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252號刑事判決(偵1卷第399至412頁) 如附表二編號24【巳○○】 1.被告酉○○之警詢、偵述及本院供述(警1卷第109至110頁、第111至117頁、第119至121頁;
偵1卷第217至225頁;
院卷第75至78頁、第87至156頁) 2.被告D○○之警詢、偵述及本院供述(警1卷第221至229頁;
偵2卷第185至189頁;
偵1卷第229至233頁;
院卷第75至78頁、第87至156頁) 3.證人巳○○之警詢(警3卷第136至137頁) 1.被告D○○之提款監視器攝影內容擷取畫面(警1卷第23至47頁) 2.證人巳○○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德高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案件編號:0000000000)(警3卷第133至135頁、第138至141頁) 3.證人巳○○之網銀交易手機畫面擷圖(警3卷第145頁) 4.人頭帳戶黃偉倫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表(偵1卷第295至297頁) 5.被告酉○○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警1卷第123至127頁) 6.被告D○○之本院109聲搜字1362號搜索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衣服照片(警1卷第239至245頁;
偵1卷第113至115頁) 7.被告酉○○之行動電話通訊軟體POTATO對話擷圖(警1卷第131至149頁) 8.被告酉○○之行動電話數位鑑識資料(警1卷第287至303頁;
偵2卷第71至90頁) 9.被告酉○○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17380號、109年度偵字第18308號起訴書(偵1卷第393至397頁) 10.被告酉○○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252號刑事判決(偵1卷第399至412頁) 如附表二編號25【戌○○】 1.被告酉○○之警詢、偵述及本院供述(警1卷第109至110頁、第111至117頁、第119至121頁;
偵1卷第217至225頁;
院卷第75至78頁、第87至156頁) 2.被告D○○之警詢、偵述及本院供述(警1卷第221至229頁;
偵2卷第185至189頁;
偵1卷第229至233頁;
院卷第75至78頁、第87至156頁) 3.證人戌○○之警詢(警3卷第154至156頁) 1.被告酉○○之提款監視器攝影內容擷取畫面(警1卷第23至47頁) 2.證人戌○○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圓山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案件編號:0000000000)(警3卷第151至153頁、第158至161頁;
偵2卷第163頁) 3.證人戌○○之友人臉書網頁貼文截圖、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擷圖(警3卷第162至169頁) 4.人頭帳戶黃偉倫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表(偵1卷第295至297頁) 5.被告酉○○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警1卷第123至127頁) 6.被告D○○之本院109聲搜字1362號搜索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衣服照片(警1卷第239至245頁;
偵1卷第113至115頁) 7.被告酉○○之行動電話通訊軟體POTATO對話擷圖(警1卷第131至149頁) 8.被告酉○○之行動電話數位鑑識資料(警1卷第287至303頁;
偵2卷第71至90頁) 9.被告酉○○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17380號、109年度偵字第18308號起訴書(偵1卷第393至397頁) 10.被告酉○○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252號刑事判決(偵1卷第399至412頁) 如附表二編號26【戊○○】 1.被告酉○○之警詢、偵述及本院供述(警1卷第109至110頁、第111至117頁、第119至121頁;
偵1卷第217至225頁;
院卷第75至78頁、第87至156頁) 2.被告D○○之警詢、偵述及本院供述(警1卷第221至229頁;
偵2卷第185至189頁;
偵1卷第229至233頁;
院卷第75至78頁、第87至156頁) 3.證人戊○○之警詢(偵1卷第350至351頁) 1.被告酉○○之提款監視器攝影內容擷取畫面(警1卷第23至47頁) 2.證人戊○○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安中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案件編號:0000000000)、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1卷第347至349頁、第352至355頁;
偵2卷第137頁、第167頁) 3.證人戊○○之網銀交易手機畫面擷圖、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擷圖(偵1卷第357至364頁) 4.人頭帳戶黃偉倫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表(偵1卷第295至297頁) 5.被告酉○○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警1卷第123至127頁) 6.被告D○○之本院109聲搜字1362號搜索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衣服照片(警1卷第239至245頁;
偵1卷第113至115頁) 7.被告酉○○之行動電話通訊軟體POTATO對話擷圖(警1卷第131至149頁) 8.被告酉○○之行動電話數位鑑識資料(警1卷第287至303頁;
偵2卷第71至90頁) 9.被告酉○○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17380號、109年度偵字第18308號起訴書(偵1卷第393至397頁) 10.被告酉○○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252號刑事判決(偵1卷第399至412頁) 如附表二編號27【壬○○】 1.被告酉○○之警詢、偵述及本院供述(警1卷第109至110頁、第111至117頁、第119至121頁;
偵1卷第217至225頁;
院卷第75至78頁、第87至156頁) 2.被告D○○之警詢、偵述及本院供述(警1卷第221至229頁;
偵2卷第185至189頁;
偵1卷第229至233頁;
院卷第75至78頁、第87至156頁) 3.證人壬○○之警詢(偵1卷第368至370頁) 1.被告酉○○之提款監視器攝影內容擷取畫面(警1卷第23至47頁) 2.證人壬○○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永和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案件編號:0000000000)、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1卷第365至367頁、第371至373頁、偵2卷第139頁) 3.證人壬○○之網銀交易手機畫面擷圖、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擷圖(偵1卷第374至385頁) 4.人頭帳戶黃偉倫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表(偵1卷第299至303頁) 5.被告酉○○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警1卷第123至127頁) 6.被告D○○之本院109聲搜字1362號搜索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衣服照片(警1卷第239至245頁;
偵1卷第113至115頁) 7.被告酉○○之行動電話通訊軟體POTATO對話擷圖(警1卷第131至149頁) 8.被告酉○○之行動電話數位鑑識資料(警1卷第287至303頁;
偵2卷第71至90頁) 9.被告酉○○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17380號、109年度偵字第18308號起訴書(偵1卷第393至397頁) 10.被告酉○○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252號刑事判決(偵1卷第399至412頁) 如附表二編號28【亥○○】 1.被告酉○○之警詢、偵述及本院供述(警1卷第109至110頁、第111至117頁、第119至121頁;
偵1卷第217至225頁;
院卷第75至78頁、第87至156頁) 2.被告D○○之警詢、偵述及本院供述(警1卷第221至229頁;
偵2卷第185至189頁;
偵1卷第229至233頁;
院卷第75至78頁、第87至156頁) 3.證人亥○○之警詢(警3卷第175至177頁) 1.被告D○○之提款監視器攝影內容擷取畫面(警1卷第23至47頁) 2.證人亥○○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厚德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3卷第171至173頁、第179至183頁) 3.證人亥○○之網銀交易手機畫面擷圖(警3卷第185頁) 4.人頭帳戶陳柏誌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表(偵1卷第307至309頁) 5.被告酉○○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警1卷第123至127頁) 6.被告D○○之本院109聲搜字1362號搜索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衣服照片(警1卷第239至245頁;
偵1卷第113至115頁) 7.被告酉○○之行動電話通訊軟體POTATO對話擷圖(警1卷第131至149頁) 8.被告酉○○之行動電話數位鑑識資料(警1卷第287至303頁;
偵2卷第71至90頁) 9.被告酉○○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17380號、109年度偵字第18308號起訴書(偵1卷第393至397頁) 10.被告酉○○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252號刑事判決(偵1卷第399至412頁) 29 如附表二編號30【丁○○】 1.被告酉○○之警詢、偵述及本院供述(警1卷第109至110頁、第111至117頁、第119至121頁;
偵1卷第217至225頁;
院卷第75至78頁、第87至156頁) 2.被告D○○之警詢、偵述及本院供述(警1卷第221至229頁;
偵2卷第185至189頁;
偵1卷第229至233頁;
院卷第75至78頁、第87至156頁) 3.證人丁○○之警詢(警3卷第236至238頁) 1.被告酉○○之提款監視器攝影內容擷取畫面(警1卷第23至47頁) 2.證人丁○○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北大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案件編號:0000000000)(警3卷第235頁、第239至242頁;
偵2卷第153頁) 3.證人丁○○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提款機交易明細、友人臉書網頁貼文及MESSENGER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擷圖、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擷圖(警3卷第243頁至270頁) 4.人頭帳戶蔡惠萍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表(偵1卷第311至315頁) 5.被告酉○○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警1卷第123至127頁) 6.被告D○○之本院109聲搜字1362號搜索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衣服照片(警1卷第239至245頁;
偵1卷第113至115頁) 7.被告酉○○之行動電話通訊軟體POTATO對話擷圖(警1卷第131至149頁) 8.被告酉○○之行動電話數位鑑識資料(警1卷第287至303頁;
偵2卷第71至90頁) 9.被告酉○○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17380號、109年度偵字第18308號起訴書(偵1卷第393至397頁) 10.被告酉○○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252號刑事判決(偵1卷第399至41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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