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0,金訴,312,20211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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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金訴字第31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冠霖


(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 執行中)
蘇品誠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少連偵字第33號、110年度偵字第1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申○○被訴如附表一編號3至4所示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C○○被訴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申○○、C○○2人於民國109年7月底某日,經時為少年之方○傑(年籍詳卷,所涉加重詐欺等罪嫌另由本院少年法庭審理中)介紹加入「POTATO」手機通訊軟體暱稱「穩穩當當」、「牛仔很忙」等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所屬由3人以上所組成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騙集團組織,負責持該集團成員所交付之金融機構帳戶提款卡,提領遭詐騙被害人所匯款項之車手工作。

被告申○○、C○○即與「穩穩當當」、「牛仔很忙」及其他所屬該詐欺集團之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來源、去向之洗錢犯意聯絡,先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分別以如附表二編號21、26、29、30「詐騙手法」欄所示方式,向亥○○、戊○○、B○○、丁○○等4人施用詐術,使其等均因此陷於錯誤,而各匯款如附表二編號21、26、29、30「匯款金額」欄所示款項至如附表二編號21、26、29、30「匯款帳戶」欄所示之人頭帳戶(該等帳戶申請人所涉幫助詐欺等罪嫌另由警移送至其等戶籍地所管轄地檢署偵辦)後,被告申○○、C○○即依「牛仔很忙」之指示,由渠2人結伴輪流(附表二編號1至7、9至21、24、28)或申○○獨自1人(附表二編號22、23、25至27、29至30)於如附表二編號21、26、29、30「提款時間」、「提領地點」欄所示之時間、地點,持以上開人頭帳戶提款卡陸續提領如附表二編號21、26、29、30「提款金額」欄所示之款項,並隨即將所領款項如數轉交予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而藉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據以掩飾上開犯罪所得之去向。

嗣經附表二編號21、26、29、30所示被害人驚覺受騙,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因認被告申○○、C○○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同條項第3款之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被告申○○所涉如附表二編號1至28所示部分;

被告C○○所涉如附表二編號1至20、22至25、27至28、30部分均另行審結)等語。

二、適用之法規及法理:

㈠、按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8條前段定有明文。

又依刑事訴訟法第8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7款亦有明定。

㈡、所謂「同一案件」,乃指前、後案件之被告及犯罪事實俱相同者而言,既經合法提起公訴或自訴發生訴訟繫屬,即成為法院審判之對象,而須依刑事訴訟程式,以裁判確定其具體刑罰權之有無及範圍,自不容許重複起訴,檢察官就同一事實,無論其為先後兩次起訴或在一個起訴書內重複追訴,法院均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規定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以免法院對僅有同一刑罰權之案件,先後為重複之裁判,或更使被告遭受二重處罰之危險,此為刑事訴訟法上「一事不再理原則」。

而所稱「同一案件」包含事實上及法律上同一案件,舉凡自然行為事實相同、基本社會事實相同(例如加重結果犯、加重條件犯等)、實質上一罪(例如吸收犯、接續犯、集合犯、結合犯等)、裁判上一罪(例如想像競合犯等)之案件皆屬之。

三、經查,被告申○○、C○○二人參與前述「穩穩當當」、「牛仔很忙」及不詳成員所組成之詐欺集團,被告二人依指示領取如附表二編號21、26、29、30所示亥○○、戊○○、B○○、丁○○等4人受騙款項之犯罪事實,而其中⑴如附表二編號29、30(被告申○○部分,被害人B○○、丁○○部分),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0年1月25日偵結後以110年度偵字第3790號提起公訴,復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110年5月26日以110年度金訴字第253號判決判處被告申○○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⑵如附表二編號26、29(被告C○○部分,被害人戊○○、B○○部分),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0年1月25日偵結後以110年度偵字第3785號提起公訴,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110年4月29日以110年度金訴字第148號判決判處被告C○○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上訴,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10年9月7日以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223號判決判處被告C○○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⑶如附表二編號21(被告C○○部分,被害人亥○○部分),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0年4月6日偵結後以110年度偵字第1627、1905號向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提起公訴,有前揭各該起訴書及判決書在卷可參。

經本院核閱如附表二編號21、26、29、30所示被告申○○、C○○二人之被訴犯罪事實,所載被害人亥○○、戊○○、B○○、丁○○等4人遭詐騙之時間、事由均相同,且渠等遭詐騙後亦由被告申○○、C○○二人負責提款人,得款後交與「穩穩當當」、「牛仔很忙」所屬之詐欺集團,與前述起訴書、判決書所示事實均相同,僅被害人分次匯款時間、金額及匯入帳戶略有差異,然此乃被告二人所屬詐欺集團以同一事由分別向上開被害人施用詐術,其等遂因此先後匯款並由被告二人分次提款,此均係在密接時、地為之,先後侵害同一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就同一被害人而言,被告二人就其等所為前揭加重詐欺取財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包括評價為法律上一行為而屬接續犯,各應論以一罪。

從而本案如附表二編號21、26、29、30所示起訴部分與上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所起訴之事實乃屬同一案件,依前述說明,本案如附表二編號21、26、29、30所示部分已屬重複起訴,自應由先繫屬之法院審理,本院不得為審判,本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7條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胡晟榮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本良
法 官 張菁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幸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附表一(公訴不受理部分)
編號 對應犯罪事實 主 文 1 如附表二編號21【亥○○】 C○○被訴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部分公訴不受理。
2 如附表二編號26【戊○○】 C○○被訴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部分公訴不受理。
3 如附表二編號29【B○○】 申○○被訴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部分公訴不受理。
C○○被訴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部分公訴不受理。
4 如附表二編號30【丁○○】 申○○被訴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部分公訴不受理。


附表二(新臺幣)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手法 匯款金額 匯款時間 匯款帳戶 提款車手 提款時間 提款金額 提款地址 1 寅○○ 於109年8月1日下午某時許,見友人臉書網頁上張貼有出售手機之訊息,遂主動以LINE通訊軟體與假冒為手機賣家之詐欺集團成員聯繫,致寅○○因此陷於錯誤而向其訂購,並依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所示人頭帳戶內 1萬元 109年8月1日15時14分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中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陳珆萱) C○○ 109年8月1日15時23分(1次) 1萬元 雲林縣○○鎮○○路0段000號土地銀行 2萬5000元 109年8月1日16時7分 不詳(影像已覆蓋) 109年8月1日(確切時間不詳,共2次) 3萬5000元(2萬元、1萬5000元,含編號5匯款) 雲林縣○○鎮○○路0段00○0號台中商業銀行虎尾分行 2 黃○○ 於109年8月1日15時許,見同事臉書網頁上張貼有出售手機之訊息,遂主動以LINE通訊軟體與假冒為手機賣家之詐欺集團成員聯繫,致黃○○因此陷於錯誤而向其訂購,並依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所示人頭帳戶內 3萬元 109年8月1日15時34分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中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陳珆萱) C○○ 109年8月1日(確切時間不詳,共3次) 5萬元(2萬元、2萬元、1萬元,含編號4匯款) 雲林縣○○鎮○○路000號元大商業銀行 3 天○○ 於109年8月1日某時許,見友人臉書網頁上張貼有出售手機之訊息,遂主動以LINE通訊軟體與假冒為手機賣家之詐欺集團成員聯繫,致天○○因此陷於錯誤而向其訂購,並依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所示人頭帳戶內 1萬5000元 109年8月1日15時46分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中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陳珆萱) C○○ 109年8月1日15時52分(1次) 1萬5000元 雲林縣○○鎮○○路00號日盛商業銀行虎尾分行 4 乙○○ 於109年8月1日15時許,見友人臉書網頁上張貼有出售手機之訊息,遂主動以LINE通訊軟體與假冒為手機賣家之詐欺集團成員聯繫,致乙○○因此陷於錯誤而向其訂購,並依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所示人頭帳戶內 2萬元 109年8月1日15時36分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中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陳珆萱) C○○ 109年8月1日(確切時間不詳,共3次) 5萬元(2萬元、2萬元、1萬元,含編號2匯款) 雲林縣○○鎮○○路000號元大商業銀行 5 卯○○ 於109年8月1日某時許,見「賴易昌」臉書網頁上張貼有出售手機之訊息,遂主動以LINE通訊軟體與假冒為手機賣家之詐欺集團成員聯繫,致卯○○因此陷於錯誤而向其訂購,並依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所示人頭帳戶內 1萬元 109年8月1日16時5分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中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陳珆萱) 不詳(影像已覆蓋) 109年8月1日(確切時間不詳,共2次) 3萬5000元(2萬元、1萬5000元,含編號1匯款) 雲林縣○○鎮○○路0段00○0號台中商業銀行虎尾分行 6 己○○ 於109年8月1日19時許,陸續佯裝為網購店家及第一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己○○,並對其謊稱:因誤將該次消費設定為分期約定轉帳,將自動從帳戶連續扣款12月,需操作自動提款機解除設定云云,致己○○因此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萬12元 109年8月1日20時22分 彰化商業銀行三重埔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高豫正) 申○○ 109年8月1日21時8分(1次) 1萬元 雲林縣○○鎮○○路000號統一便利商店宇宸門市 7 癸○○ 於109年8月1日20時49分許,陸續佯裝為燈泡賣家及兆豐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癸○○,並對其謊稱:因誤多訂10組,需操作自動提款機解除訂單云云,致癸○○因此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萬元 109年8月1日22時24分 彰化商業銀行三重埔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高豫正) C○○ 109年8月1日22時28分、29分、30分(3次) 6萬元(2萬元3次,含他人所匯之9萬9989元) 雲林縣○○鎮○○路0段000號土地銀行 申○○ 109年8月1日22時32分、34分、35分(3次) 5萬元(2萬元2次、1萬元1次,含他人所匯之9萬9989元) 雲林縣○○鎮○○路0段000號虎尾郵局 8 宇○○ 於109年8月3日19時許,見友人臉書網頁上張貼有出售手機之訊息,遂主動以LINE通訊軟體與假冒為手機賣家之詐欺集團成員聯繫,致宇○○因此陷於錯誤而向其訂購,並依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所示人頭帳戶內 1萬5000元 109年8月3日19時20分 桃園成功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李承翰) 109年8月3日19時24分遭圈存而未及領款 109年8月3日19時24分遭圈存而未及領款 9 庚○○ 於109年8月3日18時30分許,見友人臉書網頁上張貼有出售手機之訊息,遂主動以LINE通訊軟體與假冒為手機賣家之詐欺集團成員聯繫,致庚○○因此陷於錯誤而向其訂購,並依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所示人頭帳戶內 1萬8000元 109年8月3日18時46分 桃園成功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李承翰) C○○ 109年8月3日19時0分 (1次) 1萬4000元 (含編號10、11匯款及他人所匯之1萬元) 臺南市○○區○○路0段00號統一便利商店歸仁門市 C○○ 109年8月3日19時2分 (1次) 2萬元 (含編號10、11匯款及他人所匯之1萬元) 臺南市○○區○○路0段00號第一商業銀行歸仁分行 C○○ 109年8月3日19時4分 (1次) 2萬元 (含編號10、11匯款及他人所匯之1萬元) 臺南市○○區○○路0段00號京城商業銀行歸仁分行 不詳(影像已覆蓋) 109年8月3日19時11分 (1次) 3萬元 (含編號10、11匯款及他人所匯之1萬元)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歸仁郵局 10 壬○○ 於109年8月3日17時許,見友人臉書網頁上張貼有出售手機之訊息,遂主動以LINE通訊軟體與假冒為手機賣家之詐欺集團成員聯繫,致壬○○因此陷於錯誤而向其訂購,並依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所示人頭帳戶內 3萬6000元 109年8月3日18時44分 桃園成功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李承翰) C○○ 109年8月3日19時0分 (1次) 1萬4000元 (含編號9、11匯款及他人所匯之1萬元) 臺南市○○區○○路0段00號統一便利商店歸仁門市 C○○ 109年8月3日19時2分 (1次) 2萬元 (含編號9、11匯款及他人所匯之1萬元) 臺南市○○區○○路0段00號第一商業銀行歸仁分行 C○○ 109年8月3日19時4分 (1次) 2萬元 (含編號9、11匯款及他人所匯之1萬元) 臺南市○○區○○路0段00號京城商業銀行歸仁分行 不詳(影像已覆蓋) 109年8月3日19時11分 (1次) 3萬元 (含編號9、11匯款及他人所匯之1萬元)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歸仁郵局 11 A○○ 於109年8月3日18時20分許,見友人臉書網頁上張貼有出售手機之訊息,遂主動以LINE通訊軟體與假冒為手機賣家之詐欺集團成員聯繫,致A○○因此陷於錯誤而向其訂購,並依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所示人頭帳戶內 2萬元 109年8月3日18時44分 【更正為18時55分】 桃園成功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李承翰) C○○ 109年8月3日19時0分 (1次) 1萬4000元 (含編號9、10匯款及他人所匯之1萬元) 臺南市○○區○○路0段00號統一便利商店歸仁門市 C○○ 109年8月3日19時2分 (1次) 2萬元 (含編號9、10匯款及他人所匯之1萬元) 臺南市○○區○○路0段00號第一商業銀行歸仁分行 C○○ 109年8月3日19時4分 (1次) 2萬元 (含編號9、10匯款及他人所匯之1萬元) 臺南市○○區○○路0段00號京城商業銀行歸仁分行 不詳(影像已覆蓋) 109年8月3日19時11分 (1次) 3萬元 (含編號9、10匯款及他人所匯之1萬元)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歸仁郵局 12 宙○○ 於109年8月3日15時30分許,見臉書網頁上張貼有出售手機之廣告,遂主動以LINE通訊軟體與假冒為手機賣家之詐欺集團成員聯繫,致宙○○因此陷於錯誤而向其訂購,並依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所示人頭帳戶內 1萬5000元 109年8月3日15時53分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李承翰) C○○ 109年8月3日16時56分、57分 (2次) 3萬元(2萬元、1萬元) 臺南市○○區○○路00號、20號統一便利商店新奇美門市 1萬5000元 109年8月3日16時37分 13 甲○○ 於109年8月3日17時許,見友人臉書網頁上張貼有出售手機之訊息,遂主動以LINE通訊軟體與假冒為手機賣家之詐欺集團成員聯繫,致甲○○因此陷於錯誤而向其訂購,並依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所示人頭帳戶內 1萬5000元 109年8月3日17時36分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李承翰) 不詳(影像已覆蓋) 109年8月3日17時46分(1次) 1萬5000元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便利商店榮寶門市 14 子○○ 於109年8月3日17時許,見友人臉書網頁上張貼有出售手機之訊息,遂主動以LINE通訊軟體與假冒為手機賣家之詐欺集團成員聯繫,致子○○因此陷於錯誤而向其訂購,並依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所示人頭帳戶內 3萬元 109年8月3日17時4分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李承翰) C○○ 109年8月3日17時25分、26分(2次) 3萬6000元(3萬元、6000元) 【更正為3萬6000(2萬元 、1萬6000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公園門市 6000元 109年8月3日17時12分 15 未○○ 於109年8月3日17時28分許,見友人臉書網頁上張貼有出售手機之訊息,遂主動以臉書通訊軟體與假冒為手機賣家之詐欺集團成員聯繫,致未○○因此陷於錯誤而向其訂購,並依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所示人頭帳戶內 1萬8000元 109年8月3日17時28分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李承翰) 申○○ 109年8月3日17時42分(1次) 1萬8000元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便利商店東龍門市 16 午○○ 於109年8月3日某時許,見臉書網頁上有友人所發出販售手機之訊息,遂主動以LINE通訊軟體與假冒為手機賣家之詐欺集團成員聯繫,致午○○因此陷於錯誤而向其訂購,並依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所示人頭帳戶內 1萬3000元 109年8月3日13時57分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李承翰) 申○○ 109年8月3日14時5分(1次) 1萬3000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永寧門市 17 玄○○ 於109年8月3日某時許,見友人臉書網頁上張貼有出售手機之訊息,遂主動以LINE通訊軟體與假冒為手機賣家之詐欺集團成員聯繫,致玄○○因此陷於錯誤而向其訂購,並依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所示人頭帳戶內 1萬3000元 109年8月3日14時49分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李承翰) C○○ 109年8月3日14時58分(1次) 2萬元(含編號18部分匯款) 臺南市○區○○路000號統一便利商店正旺門市 不詳(影像已覆蓋) 109年8月3日15時13分(1次) 7000元 不詳 18 丑○○ 於109年8月3日某時許,丑○○之子蔡廷瑋見暱稱「黃珮嘉」在臉書某社團網頁上張貼有出售手機之訊息,蔡廷瑋遂主動以MESSENGER通訊軟體與假冒為手機賣家之詐欺集團成員聯繫,致蔡廷瑋陷於錯誤而向其訂購後,乃委請丑○○匯款,致丑○○亦因此陷於錯誤而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所示人頭帳戶內 1萬5000元 109年8月3日14時48分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李承翰) C○○ 109年8月3日14時58分(1次) 2萬元(含編號17部分匯款) 臺南市○區○○路000號統一便利商店正旺門市 19 張竣翔 於109年8月6日20時17分許,陸續佯裝為網路商家及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張竣翔,並對其謊稱:因員工填單錯誤,需操作自動提款機取消訂單云云,致張竣翔因此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萬6920元 109年8月6日21時15分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何彥霖) 申○○ 109年8月6日21時26分、27分、28分、29分(4次) 6萬3000元(2萬元3次、3000元1次,含編號20匯款及他人所匯之1萬3985元) 南投縣○○鎮○○路000號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草屯分行 20 地○○ 於109年8月6日20時30分許,陸續佯裝為「HITO」網路商店員工及台新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地○○,並對其謊稱:因作業程序錯誤,將會每月扣款,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提款機云云,致地○○因此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3萬2345元 109年8月6日20時57分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何彥霖) 申○○ 109年8月6日21時26分、27分、28分、29分(4次) 6萬3000元(2萬元3次、3000元1次,含編號19匯款及他人所匯之1萬3985元) 南投縣○○鎮○○路000號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草屯分行 21 亥○○ 於109年8月6日21時20分許,陸續佯裝為「小三美日」商店員工及國泰世華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亥○○,並對其謊稱:因系統操作錯誤,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提款機解除定期扣款云云,致亥○○因此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5萬5123元 109年8月6日21時48分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何彥霖) C○○ 109年8月6日22時5分(2次) 4萬元(2萬元、2萬元) 南投縣○○鎮○○路000號台中商業銀行草屯分行 C○○ 109年8月6日22時11分(1次) 1萬5305元 【更正為1萬5300元】 南投縣○○鎮○○路0段000號第一商業銀行草屯分行 22 丙○○ 於109年8月7日19時許,見友人臉書網頁上張貼有出售手機之訊息,遂主動以LINE通訊軟體與假冒為手機賣家之詐欺集團成員聯繫,致丙○○因此陷於錯誤而向其訂購,並依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所示人頭帳戶內 1萬8000元 109年8月7日19時38分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黃偉倫) 申○○ 109年8月7日19時48分(1次) 1萬8000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合作金庫銀行豐原分行 23 巳○○ 於109年8月7日17時許,見友人臉書網頁上張貼有出售手機之訊息,遂主動以LINE通訊軟體與假冒為手機賣家之詐欺集團成員聯繫,致巳○○因此陷於錯誤而向其訂購,並依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所示人頭帳戶內 1萬8000元 109年8月7日18時3分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黃偉倫) 申○○ 109年8月7日19時25分、26分、27分、28分(6次) 10萬3000元(2萬元5次、3000元1次,含編號25、26匯款) 臺中市○○區○○路000號家樂福量販店 24 辰○○ 於109年8月7日19時許,陸續佯裝為「讀冊生活」商店及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辰○○,並對其謊稱:因有重複訂購及重複扣款之情,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提款機辦理退訂及退款云云,致辰○○因此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2萬8998元 109年8月7日20時40分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黃偉倫) C○○ 109年8月7日20時57分(2次) 2萬9000元(2萬元、9000元) 臺中市○○區○○路00號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豐原分行 25 酉○○ 於109年8月7日18時許,見友人臉書網頁上張貼有出售手機之訊息,遂主動以LINE通訊軟體與假冒為手機賣家之詐欺集團成員聯繫,致酉○○因此陷於錯誤而向其訂購,並依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所示人頭帳戶內 1萬5000元 109年8月7日18時54分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黃偉倫) 申○○ 109年8月7日19時25分、26分、27分、28分(6次) 10萬3000元(2萬元5次、3000元1次,含編號23、26匯款) 臺中市○○區○○路000號家樂福量販店 26 戊○○ 於109年8月7日16時許,在臉書網頁上見有通訊行手機促銷之廣告,遂主動以LINE通訊軟體與假冒為手機賣家之詐欺集團成員聯繫,致戊○○因此陷於錯誤而向其訂購,並依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所示人頭帳戶內 3萬5000元 109年8月7日18時22分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黃偉倫) 申○○ 109年8月7日19時25分、26分、27分、28分(6次) 10萬3000元(2萬元5次、3000元1次,含編號23、25匯款) 臺中市○○區○○路000號家樂福量販店 27 辛○○ 於109年8月7日18時許,見友人臉書網頁上張貼有出售手機之訊息,遂主動以LINE通訊軟體與假冒為手機賣家之詐欺集團成員聯繫,致辛○○因此陷於錯誤而向其訂購,並依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所示人頭帳戶內 5萬元 109年8月7日19時24分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黃偉倫) 申○○ 109年8月7日19時39分、40分、41分(3次) 5萬5000元(2萬元2次、1萬5000元1次) 臺中市○○區○○○路00號元大商業銀行豐原分行 5000元 109年8月7日19時26分 28 戌○○ 於109年8月7日21時50分許,陸續佯裝為網路商家及國泰世華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戌○○,並對其謊稱:因操作錯誤造成訂單重複,需操作自動提款機取消訂單云云,致戌○○因此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萬6998元 109年8月7日21時55分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陳柏誌) 【更正帳號為000000000000】 C○○ 109年8月7日22時1分(1次) 1萬7000元 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便利商店三豐門市 29 B○○ 於109年8月7日13時許,見友人臉書網頁上張貼有出售手機之訊息,遂主動以LINE通訊軟體與假冒為手機賣家之詐欺集團成員聯繫,致B○○因此陷於錯誤而向其訂購,並依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所示人頭帳戶內 【更正為109年8月6日】 4萬元 109年8月7日17時27分 新竹南寮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蔡惠萍) 申○○(影像已覆蓋) 109年8月7日17時39分 (1次) 4萬元 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義里郵局 5萬元 109年8月7日17時42分 申○○(影像已覆蓋) 109年8月7日18時52分、53分 (2次) 8萬1000元 (6萬元、2萬1000元,含編號30匯款) 臺中市○里區○○路00號后里郵局 30 丁○○ 於109年8月7日某時許,見友人臉書網頁上張貼有出售手機之訊息,遂主動以LINE通訊軟體與假冒為手機賣家之詐欺集團成員聯繫,致丁○○因此陷於錯誤而向其訂購,並依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所示人頭帳戶內 1萬8000元 109年8月7日18時34分 新竹南寮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蔡惠萍) 申○○(影像已覆蓋) 109年8月7日18時52分、53分 (2次) 8萬1000元 (6萬元、2萬1000元,含編號29中5萬元匯款部分) 臺中市○里區○○路00號后里郵局 1萬3000元 109年8月7日18時3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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