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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14號
原 告 陳淑芬
被 告 翁言愷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9年度訴字第1125號),經原告於該案一審辯論終結、提起上訴後,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文祺
法 官 李音儀
法 官 王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杰瑞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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