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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175號
原 告 陳桂圓
被 告 陳彥禎
郭祖寧
陳柏安
陳弘翔
吳有明
蘇子涵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44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引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如附件)之記載。
二、被告等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陳彥禎、郭祖寧、陳柏安、陳弘翔、吳有明、蘇子涵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自應依上開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鄧希賢
法 官 陳文欽
法 官 鄭雅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鄭佩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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