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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203號
原 告 陳正賢
被 告 李智榮
(另案於法務部○○○○○○○○○○○ 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10年度簡字第299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政達
法 官 李音儀
法 官 陳貽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翊學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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