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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396號
原 告 王品媛
被 告 吳奕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36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燕璘
法 官 郭瓊徽
法 官 陳碧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淳涵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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