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590號
原 告 劉素伶
被 告 吳福隆
沈學維
周艾珊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等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怡孜
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瓊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