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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616號
原 告 張淑惠
被 告 陳士信
上列被告因民國111年度簡字第357號妨害名譽案件(由110年度易字第1141號案件改分),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鄭彩鳳
法 官 王惠芬
法 官 陳威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琄琄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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