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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623號
原 告 陳永宗
劉哲源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律師
原 告 景德美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發
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律師
被 告 王俊傑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本院110年度易字第110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淑勤
法 官 周宛瑩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冠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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