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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626號
附民原告 朱偉中
附民被告 黃振華
黃杜素蘭
上列被告因涉犯妨害自由案件(本院110年度易字第1046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黃振華、黃杜素蘭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黃振華、黃杜素蘭被訴妨害自由(強制)案件,業經本院以110年度易字第1046號判決無罪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即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對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林耿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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