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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4號
原 告 蘇妮可
蘇洪來有
蘇献武
被 告 高愛智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11年度交簡字第41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高如宜
法 官 鄭銘仁
法 官 陳鈺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儀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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