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1,交簡附民,45,202202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5號
原 告 李玉惠

被 告 蘇琪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交簡字第66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直青
法 官 蔡奇秀
法 官 林欣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文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