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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99號
原 告 宋芬鈴 住○○市○○區○○○路000號
訴訟代理人 查名邦律師
複 代理人 李明翰律師
被 告 劉逸梵
劉威言
陳綺緣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簡字第334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本良
法 官 鄧希賢
法 官 陳貽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翊學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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