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原附民字第9號
原 告 柯柏彣
林郁棠
蔡羽筑
劉家宏
陳彥霖
胡嘉益
郭巧筑
韋宣羽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鎧任律師
陳廷瑋律師
鄭猷耀律師
被 告 周鎮宇
宋旺達
陳修民
楊宜蒼
林采齊
林韋甫
鄧建杉(鄧元皓)
葉祐愷
賴佳芳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紹武
法 官 陳碧玉
法 官 林岳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玫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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