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1,訴,1396,2024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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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39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宜純


選任辯護人 徐俊逸律師
被 告 陳國偉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江鎬佑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原認罪之同案被告鄭端耀改為否認犯罪並聲請傳喚證人,故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琴媛
法 官 陳鈺雯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茵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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