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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軍侵訴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明昌
選任辯護人 張堯程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軍偵字第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對被害人為照相犯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扣案之IPhone13mini手機壹支沒收。
事 實
一、乙○○於民國111年2月5日尚為軍人之時(已於111年3月1日退伍),因與透過網路交友認識之代號BM000-A111007號成年女子(下稱A女),相約至乙○○位於臺南市○○區○○○路0段00巷00號3樓租屋處(下稱本件租處),嘗試由乙○○為A女刺青及一同吃飯,乙○○並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7951-SU號車)前往A女位在嘉義市之住處附近搭載A女,二人於同日12時許進入本件租處後,乙○○ 對A女之手指進行無墨刺青之測試,然A女因無法接受刺青之疼痛,且因先前服用具有嗜睡作用之精神方面之藥物而感疲累,遂未繼續刺青之測試而於本件租處之床上休息小憩,乙○○明知A女與其同至本件租處之目的僅為嘗試刺青及一同吃飯,並無與乙○○進行性交之意願,然乙○○仍基於違反A女意願而對A女強制性交,並在強制性交過程對A女為照相之犯意,不顧A女已藉由拒絕親吻、掙扎、遮掩閃躲及雙手阻撓等抗拒不從之動作,而具體表徵並無接受乙○○對其進行性交行為之意願,仍強行脫下A女所著衣物,用手抓住A女之雙手進行控制,而以手指插入A女之陰道內,以及將陰莖插入A女之陰道內,並持其所有之IPhone13mini手機1支(下稱本件手機)拍攝其與A女性交之相片,違反A女之意願而對A女為強制性交,以及在強制性交過程中對A女為照相之行為。
二、案經A女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婦幼分隊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各項證據,檢察官、辯護人及被告乙○○均同意作為證據,且至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見有聲明異議之情形,本院審酌各該證據作成之客觀環境及條件,均無違法或不當取證或其他顯不可信之情形,作為證據使用皆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二、訊據被告對於其於111年2月5日尚為軍人之時,因與透過網路交友認識之告訴人A女相約至本件租處,嘗試由被告為A女刺青及一同吃飯,被告遂駕駛7951-SU號車前往A女位在嘉義市之住處附近搭載A女,二人並於同日12時許進入本件租處後,因A女無法接受被告對A女之手指進行無墨刺青測試之疼痛,遂未繼續刺青之測試而於本件租處之床上休息小憩時,被告有脫褪A女所著衣物,以手指插入A女之陰道內,以及將陰莖插入A女之陰道內而為性交,並持本件手機拍攝其與A女性交之相片等情,固均為坦認,惟矢口否認犯行,並辯稱:當時我覺得與A女互有好感,且A女雖不願親吻,但我脫A女所著衣物及後續進行性交,A女均無反抗掙扎,以致並無任何衣物破損或受傷,以及我對A女拍攝之性交相片係為清楚而無晃動不清之狀況,且A女若係遭我強制性交,其豈會仍由我開車載返A女在嘉義住處之社區門口,再者A女返回嘉義住處後,其並非馬上報案求救,反而與其前同事、前男友及曖昧對象聯絡討論而有蹊蹺,A女指述遭我進行強制性交之情節並非真實,我並無違反A女之意願而為性交等語。
經查:㈠被告上開坦認部分,核與A女於司法警察調查中、偵訊中及審理中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附表一所示之非供述證據可稽,復有本件手機扣案為證,此部分之事實堪可認定。
㈡被告固以前揭情詞置辯,然查:⑴A女於司法警察調查中、偵訊中及審理中陳稱:我係從108年與被告透過INSTAGRAM(下稱IG)聊天而認識,在111年2月5日至本件租處之前,曾有一次與被告及其友人在臺南一起出遊,111年2月5日是第二次與被告見面,也是第一次至本件租處;
在本件與被告相約至本件租處之前,我在IG與被告大部分都在發限時動態聊生活鎖事之廢文,曾因聊到要刺青之事,印象中是在聊刺青部位,而有傳自己有馬賽克之照片及別人刺青在比較偏私密之處的文章予被告,但被告與我是信任之朋友關係,我並無要與被告交往,而在本件租處發生性交之前,我與被告有聊蠻多自己的私事,但被告從未明示、暗示或我有感受到被告希望與我發生性行為或更進一步的關係,如附表二編號1至90所示之IG對話內容,係我與被告相約由被告至嘉義之我住處附近之萊爾富,載我至本件租處嘗試刺青及一同吃飯之對話,當天我未預想會與被告發生性行為等語(見警卷第18頁,偵卷第15至16頁,審卷㈠第182至184、186至188、239、240頁),且被告於偵訊及審理中除稱:在本件與A女相約至本件租處之前,我係以IG與A女聊天,A女曾有一次來臺南與我的友人一起去遊玩、吃飯而第一次見到A女,本件載A女至本件租處係第二次相見,而載A女至本件租處之前,我與A女會聊生活、日常及A女感情之事,還有一些A女之性方面癖好、其與男友間之性方面等私密而跟18禁有關之事,可能是A女有分享之慾,A女曾有跟我說其以前有遇到不好之事,但我沒有特別追問是何事等語外,尚稱:在本件載A女至本件租處發生性交之前,我既未曾與A女性交,亦無與A女在交往,A女曾有講她想找男友或主人,我回稱「有這個需要?」,A女表示她覺得有,我就說「那我可以試試嗎?或許我可以」,A女回覆「再說」,未說好或要如何,之後也未再特別問這個話題,且在111年2月5日之前,我與A女在IG聊天或見面時,A女並未跟我提過要與我發生性關係,我與A女在IG聯繫相約而載她至本件租處,目的是要刺青及吃飯,在IG聯繫相約之內容也僅談至要找A女來試試刺青及吃飯,並無任何性方面之事,且我與A女並非男女朋友,本件載A女至本件租處之當日也無確認要與A女交往等語(見偵卷第50頁,審卷㈠第75頁,審卷㈡第13、14、18至23頁),且依附表二編號1至90所示被告與A女相約載A女至本件租處之IG對話內容,亦僅談及進行刺青及一同吃飯,而未有任何論及進行性交相關之話題,是被告於111年2月5日相約搭載A女至本件租處之目的,僅為進行刺青及一同吃飯而非進行性交,且在本件租處發生性交之前,A女與被告之間固係會聊及私密、互有好感而類似異性閨蜜之互動關係,惟雙方既無交往成為男女朋友之意,先前亦未曾有性交,甚而A女對被告提出要當A女之男友或主人等性暗喻,都未為應允而表彰無與被告更進一步發展之意,自不能因A女與被告之間係有好感而類似異性閨蜜之互動關係,以及A女係知悉本件租處即被告之刺青工作室,即可推認A女因對被告具有好感而存有願與被告同至本件租處進行性交之意願。
⑵又A女於司法警察調查中、偵訊中及審理中稱:被告載我至本件租處之當日,因我有服用具有嗜睡、四肢無力等副作用之長期服用之精神科藥物,所以在被告開車載我至本件租處之路上,我因嗜睡、四肢無力而一直睡覺;
抵達本件租處後,被告與我面對面坐在椅上,而在我的左手無名指做無墨刺青測試,我因會痛就不要再做,我跟被告表示我有點累而想休息,被告就右手拉著我的手、左手牽著我的左手,先將我抱至其坐之位置之腿上,然後將我抱到床上,其說我可以在那邊休息,然後被告躺在我的旁邊,我有問其「幹嘛躺過來」,被告就試著要親吻我,我將頭撇開閃躲、用手摀住嘴巴及用手推開被告,因為我很排斥接吻,被告並用手一直在我身上摸,之後被告就左手抱著我的腰、右手解開我的襯衫的扣子,拉開我的胸罩而吻我的胸部,再脫掉我的上衣而用手一直摸我全身,我用棉被蓋住我的身體而不讓其碰觸,但被告將棉被拿走,其用雙手抓住我的雙手,吻我的上半身,用手伸入我的內褲,我用手抓開他的手,接著被告脫掉我所著之裙子,再脫去我的內衣、內褲,被告並脫去其外褲而僅著內褲,躺在我的旁邊抱著我並說我可以休息一下,我跟他說這樣我無法休息而不要鬧我,之後被告跨坐在我的身上,其用一隻手抓著我的雙手,再用另一隻手插入我的陰道內來回抽動,然後被告就用生殖器插入我的陰道來回抽動約3分鐘,我用力掙脫,並用棉被擋住身體而躲在床的角落,被告過來拉開棉被,將我轉向背對他,他以生殖器插入我的陰道來回抽動約5分鐘,再把我抱起而讓我跨坐在其身上,用坐姿將其生殖器插入我的陰道來回抽動約5分鐘,過程中我幾次試圖想要爬起,但其用雙手強壓著我而致我無法脫離,然後再對我正面抽插時,被告用右手拿起手機拍攝我的全身約4、5張照片,之後他再將我轉向背對他,從我的後面插入陰道來回抽動,之後射精在我背上,其就拿衛生紙及濕紙巾擦拭我的背部及下體,我就趕快將衣服穿起來等語(見警卷第18、19頁,偵卷第16、17頁,審卷㈠第192至197、224至226頁),且查:①被告於司法警察調查中、偵訊中及審理中除稱:我在抱A女至床上之前而我與A女面對面坐在椅上時,我曾有站起來靠過去而想要親A女,快碰到A女時,A女就撇過頭而未親到,之後將A女抱到床上,我試著要親她的嘴,她撇頭說不要,我就未再詢問A女是否可以再做進一步之行為,而與A女發生性交等語外,尚稱:在發生性交之前,A女沒有親我、摸我或主動脫我衣服之迎合舉動,我在抱脫A女衣物直至發生性交之前,我都未詢問A女要不要跟我性交等語(見警卷第6、7頁,偵卷第49頁,審卷㈠第74頁)。
②附表三所示被告以本件手機依序拍攝之照片,係出現如「相片情景」欄所示之景象,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12月16日丙○文思111數採助16字第1119091220號函覆之本件手機勘驗報告1份可憑(均置於證件存置袋卷),被告亦稱附表三編號4、5相片均是在陰莖插入A女陰道之時所拍攝等語(見審卷㈡第34頁),且由附表三編號1相片,A女展現以棉被遮住赤裸之身體、背向持手機拍攝之被告,並坐靠面牆之床邊一角而為遮掩躲避之姿,且嗣如附表三編號4、5相片,呈現被告以陰莖插入A女陰道而為性交之時,A女係處於右手腕及左手腕均遭被告右手掌一併交疊抓著,且右手及左手均被拉到被告之右邊一側而雙手均遭被告控制之狀態,核與A女所稱被告對其進行性交之過程,其曾掙脫並以棉被遮住已遭褪去衣物之身體而躲在床之角落,以及有遭被告抓住雙手之情節相符。
③依上所述,A女在被告對其進行性交舉動之前,並無任何與被告親吻、撫摸、脫衣之欲與被告進行性交之表現,且被告在A女拒絕其親吻示愛之舉動,而具體展現抗拒更加親密接觸之意之後,既未曾徵獲A女應允與其進行性交,且由附表三之相片,呈現A女遭被告對其進行性交之過程中,確曾出現A女以掙脫及以棉被遮住身體之方式而為遮掩躲避,且雙手均遭被告控制之情狀下進行性交之景象,更加彰顯被告對A女進行性交之時,因A女有展現掙脫、遮掩躲避及雙手阻撓等不願配合之抗拒作為,被告始需對A女執行排除阻卻之控制舉動而以利進行性交。
⑶A女於111年2月5日12時許進入本件租處,約於同日13時50分許即由被告開車載離返回嘉義之情,為被告所陳(見審卷㈡第35、36頁),並有附表一所示之車牌辨識系統查詢結果1份可稽,而A女於司法警察調查中、偵訊中及審理中除稱:在本件租處性交完畢後,我請求被告將拍攝我的裸照刪除,我當場有看到被告操作手機刪除,然後我去上廁所而被告躺在床上繼續滑手機時,我便用IG發送如附表四所示內容至即時動態,並四處詢問我的朋友有沒有人可以載我從台南回嘉義,但無朋友來載,因我當時很想離開被告及本件租處,然我在來本件租處之車上有睡著,不清楚自己在哪個具體位置,我對臺南市完全不熟,也不清楚臺南的計程車要如何搭乘,當時不知道要如何回家,但我很想離開被告及本件租處,就只好選擇請被告載我回家,被告便開車載我回嘉義住處之社區門口等語外,尚稱:附表四編號1貼文內容中之「為什麼要對我這樣?」,就是我問被告為何要對我進行性行為,被告回稱其想跟我發展關係等語(見警卷第19、20頁,偵卷第17頁,審卷㈠第201至205、243頁),且被告於審理中亦稱:附表四編號1貼文內容中之「為什麼要對我這樣?」,是A女問我為什麼要與發生性交以及是否對其他人也會如此,我有回稱因為覺得我與A女在一起之狀態不錯,想與她發展情侶關係才會發生性關係等語(見審卷㈡第15頁),則由A女在被告對其進行性交之後,不僅未有合意性交之歡愉滿足,反而立即質問被告為何對其性交,甚至在IG對外發送之即時動態上意指遇到如「禽獸」之被告,復不顧當日尚有與被告一同吃飯而未盡之預定行程,迫不及待地欲脫離被告及本件租處所展現之厭惡態度,突顯A女就被告對其性交之舉,認係遭受侵害而非其所願。
⑷又性侵害案件之被害人對於遭受性侵害之反應未必一律相同, 而影響性侵害被害人反應之因素甚多,例如被害人與加害人 間之關係(如長輩、老師或上司)、被害當時情境(例如加 害人之體型、權勢或對現場環境掌控優勢等)、被害人之個 性(例如個性勇敢、剛烈或畏怯、膽小)及對於被性侵害之 感受(例如被害人為求保命或擔心遭受他人異樣眼光,而不 敢聲張等),均會影響被害人之反應,舉例言之,如係遭熟 識之人性侵害,如夫妻、親人或男女朋友間,則常因伴隨彼 此間過去或案發後之親誼與情感關係變化而有不同於遭陌生 人性侵害之反應,自不宜全以被害人有無於案發時呼救、案 發後立即採取逃離現場、驗傷、報警,或與加害人聯繫等舉 措,資以判斷被害人有無遭受性侵害(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 字第3251號、100年度台上字第2727號判決意旨參照)。
經查 : ①A女於審理中業稱:我因先前曾有在職場遭性方面侵害之不 好經歷,被告躺在床上抱著我,要親我及脫我衣服,我就 很害怕被告要跟我發生性行為而腦袋空白,並對當時很信 任之被告所為感到震驚、害怕,又因被告力氣很大,我又 有服藥而很累想睡覺,我不知道要怎麼攻擊,而是用手推 被告、試著背對被告等方式掙扎,被告有用一隻手抓著我 的雙手手腕,我有做出類似身體蜷曲之動作,試圖掙脫而 無果等語(見審卷㈠第208、209、226至228、246頁);
又A 女於審理中稱於111年2月5日之時,其身高為156公分、體 重約為42公斤等語(見審卷㈠第245頁),是A女對比在111 年2月5日擔任軍人而健壯之被告,係為身形嬌小而身材、 體力均處於相對弱勢之羸弱女子;
再者A女因經診斷罹有精 神方面之疾,於110年10月4日至112年6月21日期間內於戴 德森醫療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下稱嘉義基督教醫院 )精神科門診規律就診,且於111年1月7日就診時,因有情 緒低落、睡眠障礙、情感分手議題相關之情感苦痛,當日 開立具有嗜睡、頭暈、疲倦、無力等副作用之抗精神病藥 、抗憂鬱劑、安眠藥等情,有嘉義基督教醫院112年7月6日 戴德森字第1120700019號函1份可參(見審卷㈠第381、382 頁),且除如前所述,A女業稱其因服用具有嗜睡、四肢無 力等副作用之長期服用之精神科藥物,故在被告開車載其 至本件租處之路上,因嗜睡、四肢無力而一直睡覺等語, 被告於審理中亦稱:我開車去嘉義載A女至本件租處之路上 ,一開始是聊天,後來看A女有點放空而問她是否想要睡覺 ,我對於A女表示其在途中有睡覺之情沒有意見等語(見審 卷㈡第24頁),是A女至本件租處之日,係因有服用上揭精 神方面之藥物而產生嗜睡、無力等藥物副作用之影響。
則 鑒於A女係在服用精神科藥物而產生嗜睡、無力等副作用之 影響下,與被告同在A女首次前往、全然陌生而屬被告管控 之本件租處,且別無他人在場而完全處於孤立無援之狀態 時,突然遭到具有信任關係而身材精壯、力氣遠勝之被告 強行對其做出抱摟、欲為親吻並續而脫其衣褲進行性交行 為之侵犯舉動,對於此種事發突然且其不同意而不願進行 之性交行為,陷於驚恐不知所措,緊張慌亂而無從做出有 效保護自己之舉動之狀況下,基於優先維護己身安全而免 遭被告進一步傷害之考量,以手推、棉被遮掩蜷曲身體等 閃躲方式表達內心之不願,當場並未選擇激烈抗拒及聲張 呼救,而係待性交結束之後,方伺機對外求援及尋求得以 離開本件租處並與被告脫離之反應,衡屬合理而與社會通 常情理無違,自不能因被告在對A女進行性交行為之過程中 ,A女未採取激烈抗拒被告之舉動而未有衣物破損或身體受 傷,以及A女在對外求援而無他人可載其離開本件租處之狀 況下,迫不得已地請求被告開車載其返回嘉義住處而得以 盡速脫離被告掌控範圍等情狀,即可遽為推認甲女即有同 意或默許被告對其進行性交。
②又被告用於拍攝如附表三所示照片之本件手機,乃IPhone13mini款式而拍攝功能強大之智慧型手機,並非老舊之手機,拍攝時只要非過度晃動,短暫間即可捕捉清晰之景象而毫無困難,是被告趁以右手緊扣A女之雙手手腕而使A女無從動彈之期間,左手持本件手機拍攝出如附表三編號4、5所示對A女進行性交之清晰相片,並無異常,自不能因上開相片之景象清晰未晃,即忽視相片中呈現A女之雙手手腕係遭被告右手緊扣控制下而拍攝之場景,而認A女在性交時係配合而無所抗拒。
③A女於111年2月5日13時50分許由被告開車載離本件租處而返回嘉義住處後,除於同日16時20分許即前往嘉義基督教醫院驗傷採證、同日22時06分即向警方報案(見警卷彌封袋內之嘉義基督教醫院疑似性侵害案件證物採集單、性侵害犯罪事件通報表之記錄),並如附表二編號91至208所示之其在與被告互傳之IG對話內容中,一再指責被告為何要對其強行性交而為侵犯,被告雖相對地以A女未加阻擋、未注意A女反應等理由為覆,然仍對傷害A女造成其難過之所為表示對不起及願為負責之意等情外,A女於審理中尚稱:我在返回嘉義住處後,在至醫院驗傷採證前,曾以Line向前同事、前男友及當時的曖昧對象,哭訴我不願意、我從頭到尾沒有想過要與被告發生性行為,在與前同事、前男友及當時的曖昧對象討論過程中,前同事有問我要不要去驗傷,我本來表示不要,因為有之前職場遭性方面侵害之經歷,無法想像及接受再次報案、開庭及自述過程之痛苦,前同事跟我說如我不去提告,被告有可能會以相同方式對待其他人而有更多的受害者,我之前的案件是以前之事,如果我會害怕的話,前同事願陪我去做筆錄,我才決定要至醫院驗傷並追究此事,並鼓起勇氣而由前同事及當時的曖昧對象陪我去報案及做筆錄等語(見審卷㈠第212、214至218頁),則A女在返回嘉義住處後,即向同事、友人吐露遭受被告性交侵犯,且除接受同事、友人之建議支持,不予容忍而決定接受驗傷採證及報案外,尚展現以IG向被告一再指責為何要對其強行性交侵犯之追究態度,自不能以A女在返回嘉義住處後,係先與同事、友人聯繫而非馬上報案之舉動,即可據為推翻A女指述之真實性。
④又依前所述,A女原本是將被告幾乎視同異性閨蜜對待而具有相當之信任關係,且A女於司法警察調查中及審理中除稱:在本件事發之前,我蠻信任被告,我與被告並無仇怨或財務糾紛,且在附表二編號91至208所示對話之後,我便未再與被告聯絡,亦未向被告提出賠償請求(按A女係於112年6月7日於審理中作證後,於同年6月12日方對被告提出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等語外,尚稱:我從報案以來,一直在思考對被告提告的舉動,可能會傷害被告之人生而使其受到很大的影響,但若不提告的話,我又害怕被告真是一個累犯,我希望被告不要被關,我不想要讓被告之人生因本案而有很大的耽誤等語(見警卷第21頁,審卷㈠第244、246、247頁),且被告於司法警察調查中亦稱:我與A女並無仇恨、糾紛等語(見警卷第4頁),則A女與被告之間原本即具有相當之信任關係,且彼此間既未見有何仇恨糾紛,亦無所謂有外人或與被告怨懟之人唆使,或A女有何藉本件事端而向被告索要金錢利益之跡象,甚而A女尚慮怕被告之人生會因本案受到耽誤傷害而猶為被告擔心著想,實難認A女有何遭到唆使或為圖從被告牟取利益,而虛捏情節置被告於罪之動機存在。
⑸按刑法第221條之強制性交罪,係以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為構成要件,所謂「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係指該條所列舉之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以外,其他一切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而言,其違反意願之程度,並不以類似於所列舉之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等相當之其他強制方法,足以壓抑被害人之性自主決定權為必要,祇要達於妨害被害人之意思自由者,即合於「違反其意願」之要件,亦即現在之強制性交罪係以相對人之性自主決定為保護對象,不再侷限於過去傳統所指強暴、脅迫或恐嚇之暴力手段,但凡一切施加足以壓抑相對人性自主決定之方法或手段,致相對人違背其意願而被迫進行性交者,概均屬於強制性交罪所稱之強制態樣(最高法院97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由上所述,被告坦稱其對A女進行性交行為之前,並未先詢問A女是否要進行性交,則被告顯然係在未明確獲得A女同意之條件下,即對A女進行性交,且被告於111年2月5日相約搭載A女至本件租處之目的,僅單純進行刺青及一同吃飯而非進行性交,雙方並無交往形成男女朋友情誼而據以進展發生性關係之情狀,A女亦無所謂藉由性交據以向被告獲取金錢作為對價之徵象,又A女既無因對被告懷有仇怨而有藉端虛構情節陷害被告之動機,而由附表三所示拍攝之性交照片,確實呈現A女遮掩閃躲以及被告對A女執行排除阻卻之控制舉動以進行性交之場景,且A女在遭被告對其進行性交行為結束後,不僅未有合意性交之歡愉滿足,反而立即質問被告為何對其性交,甚至在IG對外發送之即時動態上意指遇到如「禽獸」之被告,並不顧當日尚有與被告一同吃飯而未盡之預定行程,迫不及待地欲脫離被告及本件租處而展現對被告及本件租處之厭惡態度,復於返回嘉義住處後,隨即向同事、友人吐露遭受被告性交侵犯,且接受同事、友人之建議支持,不予容忍而決定接受驗傷採證及報案,並以IG向被告展現一再指責為何要對其強行性交侵犯之追究態度等情綜合以觀,足認A女所陳其在本件租處遭被告對其進行性交並予拍照,係非其所願而被迫承受之不當侵犯之情節,應可信為真實。
是以,被告明知A女僅願單純接受刺青及一同吃飯,其與A女之間並無形成男女朋友或任何愛慕情誼之關係,A女亦無任何與被告進行性交之原由及意願,然被告仍不顧A女之意願,猶在A女已藉由拒絕親吻、掙扎、遮掩閃躲及雙手阻撓等抗拒不從之動作,而具體表徵並無接受被告進行性交行為之意願,被告猶不理會而強行脫下A女之衣物及執行排除A女阻卻之控制舉動,將手指插入A女之陰道內及將陰莖插入A女之陰道,並在性交過程中,以本件手機拍攝性交情景,據以妨害A女之意思自由而使其被迫與被告進行性交,並使A女遭被告拍攝雙方性交之相片,則被告違反A女之意願而對A女施以強制性交,並在強制性交之過程中,對A女拍攝雙方性交之相片之行為,足資彰顯,不容被告推諉,其所辯云云,無非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三、論罪科刑部分:㈠按現役軍人犯陸海空軍刑法之罪後,喪失現役軍人身分者,仍適用陸海空軍刑法處罰;
現役軍人犯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者,除陸海空軍刑法另有規定外,依各該規定處罰,陸海空軍刑法第3條、第76條第1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被告於102年6月24日入伍、111年3月1日退伍,有臺南市將軍區公所112年6月14日所民字第1120432428號函1份可憑(見審卷㈠第351頁),則被告為本件行為時,係具有現役軍人之身分,其所犯妨害性自主罪章之罪,屬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第1項第7款之罪,依上開說明,被告雖現已退伍而喪失現役軍人身分,本案仍應有陸海空軍刑法之適用,是核被告所為,係犯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第1項第7款、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9款之對被害人為照相犯強制性交罪。
㈡爰審酌被告為逞一己之私慾,對於將其幾乎視同異性閨蜜對待 而具有相當信任關係之A女,恣意以壓抑A女性自主之自由意 志之手段,違反A女意願而對其為強制性交,並在強制性交之 過程中,對A女拍攝雙方性交之相片,戕害A女而使其承受性 自主權及身體自主權遭受侵犯之苦痛,且犯後猶飾詞否認犯 行,對於所為未見有何歉意悔悟,亦未對A女為實質補償而展 現彌補過錯之心意,犯後態度難認良好,然念及被告並無犯 罪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可憑,素行尚非 欠佳,並斟酌被告實行本件犯罪之手段,尚非對A女施以凌虐 及造成身體傷害之嚴重程度,復兼衡被告自述其係二專畢業 、從事刺青師、其父罹有癌症且父母均有身心障礙(見審卷㈡ 第66、68頁之奇美醫院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 被告父母之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各1份)、須扶養父母之教 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
㈢扣案之本件手機,係被告所有並供實行本件犯行所用之物,應 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政賢提起公訴,檢察官蘇烱峯、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陳威龍
法 官 高如宜
法 官 陳嘉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瓊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第1項第7款:
現役軍人犯刑法下列之罪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各該規定處罰:
七、妨害性自主罪章。
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9款: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九、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
附表一:非供述證據:
被告與A女之INSTAGRAM對話紀錄翻拍照片23張(警卷第29至51頁)
勘察採證同意書2份(警卷第67頁、第73頁)
證物清單1份(警卷第74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勘察採證報告1份(警卷第75至76頁)
現場圖1份(警卷第77頁)
現場照片52張(警卷第79至129頁)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份(警卷第131頁)
車牌辨識系統查詢結果1份(警卷第135至145頁)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3月30日刑生字第1110018623號鑑定書1份(偵卷第29至33頁)
本院111年7月8日扣押筆錄及照片(審卷㈠第89至92頁)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12月16日丙○文思111數採助16字第1119091220號函覆扣案手機勘驗報告1份及光碟1片(均置於證件存置袋卷,放大照片見證件存置袋卷第134至139頁)
附表二:
被告與A女之INSTAGRAM對話內容
一、對話時間:111年2月4日至111年2月6日
二、擷圖出處:警卷第29至51頁,偵卷68至69頁
編號 時間 卷宗出處 傳訊者(被告) 傳訊者(A女) 111年02月04日對話 1 111.2.4 警卷P49 直接睡飽飽🤣 2 111.2.4 警卷P49 😂😂😂我睡到九點就得起來了 3 111.2.4 警卷P49 我記得你目前不接寫實畫風 4 111.2.4 17:58 警卷P49 回覆「我睡到九點就得起來了」 至少還有睡著😂 5 111.2.4 警卷P49 回覆「我記得你目前不接寫實畫風」 主要是怕駕馭不來 6 111.2.4 警卷P49 🤣🤣 7 111.2.4 警卷P49 回覆「主要是怕駕馭不來」 嗯嗯😂😂 8 111.2.4 警卷P49 某個前任是說我有閒情逸致刺淫紋不如刺我去世貓咪的圖案 9 111.2.4 警卷P49 哈哈哈哈都刺就對了 10 111.2.4 警卷P49 😂😂😂 11 111.2.4 21:19 警卷P49 明天幾點呢 12 111.2.4 警卷P49 ...我明天可能不能過去了剛剛發現浴室燈泡壞掉 13 111.2.4 警卷P49 我明天要搞它 14 111.2.4 警卷P49 需要幫忙嗎 15 111.2.4 警卷P49 不知道 16 111.2.4 警卷P49 不然我明天去幫忙 17 111.2.4 警卷P49 🤣 18 111.2.4 警卷P49 我先找鄰居幫忙看看 19 111.2.4 警卷P29 好呀😂 20 111.2.4 警卷P29 隨時恭候差遣 21 111.2.4 警卷P29 換好了! 22 111.2.4 警卷P29 我們明天要約幾點? 23 111.2.4 警卷P29 回覆「換好了!」 好快😂 24 111.2.4 警卷P29 什麼時候方便 25 111.2.4 警卷P29 明天有打算幹嘛嗎? 26 111.2.4 警卷P29 沒有的話我是想說下午過去我上午跟同學一起看個題庫 27 111.2.4 警卷P29 可以呀 28 111.2.4 警卷P29 看你方便 29 111.2.4 警卷P29 (錄音) 30 111.2.4 警卷P29 (錄音) 31 111.2.4 警卷P29 可以呀 32 111.2.4 警卷P29 離我租屋處很近 33 111.2.4 警卷P29 用走的就到了 34 111.2.4 警卷P29 (傳送圖片) 35 111.2.4 警卷P29 是不是長這樣?! 36 111.2.4 警卷P29 我今天沒吃這個欸哈哈哈 37 111.2.4 警卷P31 明天去看看就知道了 38 111.2.4 警卷P31 嗯嗯嗯嗯嗯嗯 39 111.2.4 警卷P31 好多年前了 40 111.2.4 警卷P31 至少三年了 41 111.2.4 警卷P31 好像是三年半前! 42 111.2.4 警卷P31 很久了餒 43 111.2.4 警卷P31 明天去吃看看有沒有一樣 44 111.2.4 警卷P31 我是說我在嘉義吃的時候 45 111.2.4 警卷P31 好像是三年半前 46 111.2.4 警卷P31 嗯嗯嗯嗯嗯 47 111.2.4 警卷P31 回覆「我是說我在嘉義吃的時候」 來試試看就知道有沒有差了 48 111.2.4 警卷P31 明天稍微冷 49 111.2.4 警卷P31 記得帶外套 50 111.2.4 警卷P31 好的 51 111.2.4 警卷P31 那看妳幾點 52 111.2.4 警卷P31 我再去接妳 53 111.2.4 警卷P31 我都可以! 54 111.2.4 警卷P31 你早上不是要看書嗎 55 111.2.4 警卷P31 主要還是看你時間方便 56 111.2.4 警卷P31 如果你不方便 我可以推掉 57 111.2.4 警卷P31 我都很方便阿哈哈 58 111.2.4 警卷P31 明天就for妳而已🤣 59 111.2.4 警卷P33 嘎...那明天就十點碰面😂? 60 111.2.4 警卷P33 咖啡伴中午有開嗎? 61 111.2.4 警卷P33 回覆「咖啡伴中午有開嗎?」 可以查看看 62 111.2.4 警卷P33 明天早上有 63 111.2.4 警卷P33 9-21.30 64 111.2.4 警卷P33 讚耶 65 111.2.4 警卷P33 💪💪 66 111.2.4 警卷P33 所以要當午餐吃嗎哈哈哈 67 111.2.4 警卷P33 晚餐也很棒啊 68 111.2.4 警卷P33 也可以啊 69 111.2.4 警卷P33 午晚餐都吃?明天整都天都給你 70 111.2.4 警卷P33 回覆「午晚餐都吃?明天整都天都給你」 整天都是我的人 71 111.2.4 警卷P33 😂😂😂 72 111.2.4 警卷P33 這個意思解釋無誤 73 111.2.4 警卷P33 🤣🤣 74 111.2.4 警卷P33 😂😂😂 75 111.2.4 警卷P33 所以要幾點 76 111.2.4 警卷P33 不快點我要睡了 77 111.2.4 警卷P33 10點半就好了🤣 78 111.2.4 警卷P35 好的 79 111.2.4 警卷P35 那你十點半到那間萊爾富嗎? 80 111.2.4 警卷P35 對的 81 111.2.4 警卷P35 那你趕快去休息吧 82 111.2.4 警卷P35 晚安了 83 111.2.4 警卷P35 晚安 111年02月05日對話 84 111.2.5 09:40 警卷P35 早安呀 85 111.2.5 警卷P35 我剛要出發 86 111.2.5 警卷P35 嗯嗯 87 111.2.5 警卷P35 小塞車😂 88 111.2.5 警卷P35 快到了~ 89 111.2.5 警卷P35 到了 90 111.2.5 警卷P35 好的! 91 111.2.5 20:58 警卷P37 你為什麼要強上我? 111年02月06日對話 92 111.2.6 09:26 警卷P37 為什麼要封鎖我... 93 111.2.6 12:26 警卷P37 你還好嗎... 94 111.2.6 警卷P37 你不是封鎖我了... 95 111.2.6 警卷P37 沒有阿... 96 111.2.6 警卷P37 現在還好嗎 97 111.2.6 警卷P37 不好... 98 111.2.6 警卷P37 對不起 我不知道妳後來這麼不開心😞 99 111.2.6 警卷P37 真的很對不起 100 111.2.6 警卷P37 後來????我當時就 有一直跟你說不要 吧... 101 111.2.6 警卷P37 當下你說不要的時候我就有停下來是後來想說妳都沒阻擋才繼續的.... 102 111.2.6 警卷P37 對不起 真的很對不起 103 111.2.6 警卷P37 當下實在沒顧及妳的感受 104 111.2.6 警卷P37 我哪裡沒阻擋了...我一直都在抵抗吧... 105 111.2.6 警卷P37 只有我要親的時候 才被擋開呀😞 106 111.2.6 警卷P37 我真的很抱歉😞😞 107 111.2.6 警卷P37 你要親的時候我都在擋了,為什麼妳還會認為你可以進行下一步?你真的覺得我沒在阻擋?我還一直試圖爬起來,只是都被你往下壓著...... 108 111.2.6 警卷P37 我是真的沒注意到 我沒發現 109 111.2.6 警卷P39 真的 110 111.2.6 警卷P39 不然我早就停下來道歉了😞 111 111.2.6 警卷P39 真的對不起你 真的沒顧及妳的感受 讓妳受傷害了... 112 111.2.6 警卷P39 沒注意到...?你還無套,你甚至連讓我反應的時間都沒有... 113 111.2.6 警卷P39 你至少有注意到回程的時候我在哭吧? 114 111.2.6 警卷P39 可能當下妳的沒反應 讓我真的以為可以了吧... 115 111.2.6 警卷P39 對不起 116 111.2.6 警卷P39 回覆「你至少有注意到回程的時候我在哭吧?」 我沒注意到😞 117 111.2.6 警卷P39 我只覺得妳好像不是很開心 118 111.2.6 警卷P39 為什麼要一直說我沒反應?你連要親我我都拒絕了,為什麼你還會認為可以往下一步發展... 119 111.2.6 警卷P39 我當下做其他動作 都沒感覺被拒絕 只是覺得妳很不想要人家親到嘴巴.... 120 111.2.6 警卷P39 我實在沒注意到讓妳這麼不開心 121 111.2.6 警卷P39 現在真的感到很抱歉... 122 111.2.6 警卷P39 我不知道能夠怎麼彌補妳😞 123 111.2.6 警卷P39 你能怎麼彌補我.....?你還無套,如果我有了難道你要負責嗎? 124 111.2.6 警卷P39 如果真的有了 125 111.2.6 警卷P39 我願意負責 126 111.2.6 警卷P41 我是說認真的 127 111.2.6 警卷P41 我只希望現在還能為妳做點什麼 128 111.2.6 警卷P41 然後還是很對不起讓妳受傷害了.... 129 111.2.6 警卷P41 我只想問,到底為什麼是我?為什麼你都知道我發生過什麼了,還選擇要這樣子對待我? 130 111.2.6 警卷P41 我當下真的真的沒想太多...... 131 111.2.6 警卷P41 我以為可以..... 132 111.2.6 警卷P41 雖然我現在也知道都是我的以為 ...... 133 111.2.6 警卷P41 但還是希望妳能原諒我 讓我為妳做點什麼... 134 111.2.6 警卷P41 做什麼都行 135 111.2.6 警卷P41 你知道嗎?其他人不 了解我,但是今天 這樣子對我的人是 你,我真的覺得很 失望......我們認 識多久?兩年?三年? 還是更久?你讓我完 全不知道我之後還 能信任誰... 136 111.2.6 警卷P41 對不起 從今以後我會做到我能做的...... 137 111.2.6 警卷P41 只希望這次妳能夠原諒我 138 111.2.6 警卷P41 讓我再一次讓妳能夠相信...... 139 111.2.6 警卷P41 我也從來沒有過這樣......真的很對不起 140 111.2.6 警卷P41 要我負責的 我一定做到.... 141 111.2.6 警卷P41 我只希望妳能夠再相信我一次😞 142 111.2.6 警卷P41 我從那之後完全不知道該跟你說些什麼...然後你也沒有任何主動的表示...我一直在想,如果當下我能夠哭起來,是不是你就會停手了?但是我當時候太過害怕和震驚,根本沒有辦法哭出來... 143 111.2.6 警卷P41 對不起 真的都是我沒注意到... 144 111.2.6 警卷P43 如果當下妳說了你會不開心 我一定會馬上收手的......而我也沒有去注意妳的神情...... 145 111.2.6 警卷P43 你願意再相信我一次 讓我繼續當妳的好朋友嗎...... 146 111.2.6 警卷P43 😞😞 147 111.2.6 警卷P43 你讓我靜靜吧...現階段要再繼續當好朋友實在是太難了... 148 111.2.6 警卷P43 那我能做點什麼嗎... 149 111.2.6 警卷P43 我不知道... 150 111.2.6 警卷P43 那我有可能得到你的原諒嗎... 151 111.2.6 警卷P43 我只想告訴妳 我真的沒有想到會傷害你 也一點都不想傷害妳.... 152 111.2.6 警卷P43 所以我能彌補的 讓我做點什麼吧.... 153 111.2.6 警卷P43 你不想傷害我,那你就更不應該強上我......我們是男女朋友嗎?你怎麼會認為和女友以外的人進行性行為,不會對她造成傷害? 154 111.2.6 警卷P43 我當下真的沒有感覺自己「強上」了妳,我當下真的沒注意到妳真實的感受......可以的話 我也想跟妳發展 至少我是這麼想的... 155 111.2.6 警卷P43 你知道我的身心狀況,你也知道我的過往經歷,但你還是選擇這麼做了不是嗎?你有沒有想過,你這次的行為以後,我又需要多少量的藥物和多少次的心理諮商,才能夠讓自己恢復正常生活? 156 111.2.6 警卷P43 對於傷害到妳的部分 我真的真的很對不起 157 111.2.6 警卷P43 我真的一點都不想 傷害妳 158 111.2.6 警卷P45 你想跟我發展,你就更應該「尊重」我,我當下有一直跟你說「不要、不要這樣鬧我」吧? 159 111.2.6 警卷P45 我認為我一直都很關心妳一點都沒有想讓妳受傷難過的可能 160 111.2.6 警卷P45 我是真的做錯了 161 111.2.6 警卷P45 我應該更注意一些 162 111.2.6 警卷P45 更細心一點 163 111.2.6 警卷P45 更尊重你的意見 164 111.2.6 警卷P45 所以真的真的很對不起 165 111.2.6 警卷P45 (貼圖) 166 111.2.6 警卷P45 對不起妳 167 111.2.6 警卷P45 真的很對不起妳 168 111.2.6 13:22 警卷P45 語音通話已開始 169 111.2.6 13:22 警卷P45 未接的語音通話 170 111.2.6 警卷P45 本來應該是妳垃圾桶的我 卻變成了妳的負擔 171 111.2.6 警卷P45 我實在很抱歉 172 111.2.6 警卷P45 我只想妳能夠原諒我 讓我之後為妳做得更多... 173 111.2.6 警卷P45 😞😞 174 111.2.6 警卷P45 你怎麼會覺得你還能為我做什麼... 175 111.2.6 警卷P47 我不知道 176 111.2.6 警卷P47 不知道能做些什麼 177 111.2.6 警卷P47 但我知道我一點都不想要妳這樣難受如果知道會這樣......就不會發生了 178 111.2.6 警卷P47 你說你沒封鎖我...但是我被從你的粉絲移除了...你也沒追蹤我 179 111.2.6 警卷P47 妳有和其他人傾訴了嗎... 180 111.2.6 警卷P47 回覆「你說你沒封鎖我...但是我被從你的粉絲移除了...你也沒追蹤我」 我沒有封鎖阿 封鎖的話我也沒辦法回覆吧...... 181 111.2.6 警卷P47 唉 讓我靜靜吧... 182 111.2.6 警卷P47 回覆「唉 讓我靜靜吧...」 對不起 183 111.2.6 警卷P47 😞😞 184 111.2.6 警卷P47 真的沒想到會這樣😞 185 111.2.6 警卷P47 (傳送圖片) 圖片內容:簡訊通 知被告到警局說明 本案 186 111.2.6 17:34 警卷P47 妳還在嗎😞 187 111.2.6 警卷P47 所以妳提告了嗎...😞 188 111.2.6 警卷P51 我有去驗傷 189 111.2.6 警卷P51 身體還好嗎...... 190 111.2.6 警卷P51 我不知道怎麼說... 191 111.2.6 警卷P51 回覆「傳送圖片」 這個是正式提告的意思嗎😩 192 111.2.6 警卷P51 回覆「我不知道怎麼說...」 驗傷的狀況還好嗎... 193 111.2.6 警卷P51 😢 194 111.2.6 偵卷P68 回覆「這個是正式提告的意思嗎😩」 我不知道... 195 111.2.6 偵卷P68 我剛做完筆錄而已 196 111.2.6 偵卷P68 還是覺得對妳很抱歉 197 111.2.6 偵卷P68 回覆「我不知道...」 剛剛有詢問小隊長,他說算是有... 198 111.2.6 偵卷P68 好像是公訴罪😞 199 111.2.6 偵卷P69 而我也不知道妳願不願意原諒我 願不願意和解😞 200 111.2.6 偵卷P69 還是只能跟妳說對不起... 201 111.2.6 21:49 偵卷P69 剛剛在睡覺 202 111.2.6 偵卷P69 還好嗎... 203 111.2.6 偵卷P69 對不起 我知道肯定不好😞 204 111.2.6 偵卷P69 (貼圖) 205 111.2.6 偵卷P69 對不起 206 111.2.6 偵卷P69 真的 207 111.2.6 偵卷P69 我真的很對不起 208 111.2.6 偵卷P69 妳還願意原諒我嗎😞😞
附表三:被告以本件手機拍攝之相片
編號 拍攝時間 相片情景 出處 1 111年2月5日12時38分07秒 A女全身赤裸地背向鏡頭、面向牆壁,以棉被遮住上半身正面及下半身,而坐在靠牆之床邊一側。
勘驗報告第36頁 2 111年2月5日12時40分22秒 被告手指插入A女陰道(A女赤裸) 勘驗報告第37頁 3 111年2月5日12時43分45秒 被告陰莖由A女正面插入A女陰道(A女赤裸) 勘驗報告第38頁 4 111年2月5日12時43分47秒 被告面向赤裸之A女,陰莖由A女正面插入A女陰道,並用右手掌同時抓著A女之右手腕及左手腕而使之交疊,並將A女之右手及左手拉到被告之右邊一側 勘驗報告第39頁 5 111年2月5日12時43分49秒 同編號4 勘驗報告第40頁 6 111年2月5日13時04分18秒 被告陰莖由赤裸之A女背面插入A女陰道(景象呈現晃動) 勘驗報告第41頁
附表四:A女以IG發送之限時動態貼文內容(見警卷第53、55頁之翻拍照片):
編號 時間 貼文內容 1 111年2月5日13時30分 真是無語了。
我問他「為什麼要對我這樣?你也這樣子對昨天那個女生嗎?」 他說「想跟妳發展關係,那個女生是國小同學,認識很久了。」
我也以為我們認識很久了。
兩年半?不知道,沒有記。
他還說「妳變漂亮了。」
所以呢?為什麼是我? 他還是沒回答到我的問題。
為什麼明明我什麼事都沒做,那些禽獸卻總能找上我。
2 111年2月5日13時33分 有沒有人現在能到台南市接我回嘉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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