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翔英
選任辯護人 彭大勇律師
林士龍律師
郭栢浚律師
被 告 陳炳翰
選任辯護人 熊家興律師
李國禎律師
被 告 陳宏銘
陳啓輝
上 一 人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香蘭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陳威龍
法 官 高如宜
法 官 陳嘉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瓊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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