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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343號
原 告 黃如銨
被 告 黃瀝緯
黃彥鈞
楊振毅
程子恆
鍾庭維
凃宥邑
被告兼上1人之
法定代理人 凃天文
張秀美
被 告 陳彥菘
被告兼上1人之
法定代理人 陳玟澂
一、上列被告黃瀝緯、黃彥鈞、楊振毅、程子恆、凃宥邑、鍾庭維、陳彥菘因詐欺等案件(110年度金訴字第496號),經原告對上列被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二、同案被告朱得雄及朱得雄之法定代理人朱明典部分,另行結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盧鳳田
法 官 王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庭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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