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602號
原 告 謝財旺
訴訟代理人 李耿誠律師
黃勃橖律師
被 告 李唐州
訴訟代理人 謝菖澤律師
被 告 陳柏兆
李柏璋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易字第683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3人因本院111年度易字第683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部分雖經本院諭知無罪判決,惟因原告於附帶民事起訴狀內載明如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判決時,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之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鄭雅文
法 官 黃俊偉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豐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