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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724號
原 告 蕭嘉宇
被 告 邱明男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鄭雅文
法 官 潘明彥
法 官 林岳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玫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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