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1,附民,97,2023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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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97號
111年度附民字第324號
原 告 蘇榛和
張喆淳
被 告 黃瀝緯

黃彥鈞
楊振毅
程子恆
凃宥邑
鍾庭維

陳彥菘

一、上列被告黃瀝緯、黃彥鈞、楊振毅、程子恆、凃宥邑、鍾庭維、陳彥菘因詐欺等案件(110年度金訴字第49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二、同案被告朱得雄部分,另行結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盧鳳田

法 官 王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庭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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