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2,交易,1155,202311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易字第115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淑文


選任辯護人 林士龍律師(法扶律師)
彭大勇律師(法扶律師)
郭栢浚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蔡幸津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23827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以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2人均對彼此提起告訴,檢察官認被告2人均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被告2人均具狀撤回本案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2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貽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翊學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23827號
被 告 蕭淑文 女 0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里0鄰○○○00-
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蔡幸津 女 ○○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縣○○鄉○○村00鄰○○00號
居○○市○○區○○○路000巷00號0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蕭淑文於民國112年2月3日19時40分,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機車,沿臺南市安平區安北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在行經安北路與民權路4段之路口時,本應注意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當時為夜間有照明,天候晴,路面為乾燥無缺陷之柏油路面,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而貿然左轉,此時適有蔡幸津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機車,沿同路段自對向駛來,原應注意車輛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亦疏未注意車前狀況,即貿然前行,致蕭淑文之車輛前車頭與蔡幸津之車輛前車頭發生碰撞,致蕭淑文受有雙膝挫傷之傷害,蔡幸津受有頭部外傷併顏面撕裂傷2公分、顏面骨骨折、下顎骨髁頭、聯合骨折、四肢多處擦挫傷、牙齒斷裂、脫落及半脫位之傷害。
蕭淑文、蔡幸津於肇事後犯罪未發覺前,主動向至現場、醫院處理之警員陳明其係肇事者而自首並接受裁判。
二、案經蕭淑文、蔡幸津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兼告訴人蕭淑文、蔡幸津於警詢之供述。
(二)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現場暨車損照片、監視錄影畫面截圖及錄影檔案光碟
、診斷證明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
事件通知單影本。
二、核被告蕭淑文、蔡幸津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被告2人於肇事後犯罪未發覺前,主動向至現場、醫院處理之警員,陳明其係肇事者並接受偵訊,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在卷可參,為對未發覺之罪自首而接受裁判,請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檢 察 官 江 孟 芝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易 佩 函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前段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