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2,交易,694,202309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易字第69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順泉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5710號、112年度偵字第174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告訴人葉淙安告訴被告曾順泉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公訴意旨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後段之過失致重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以書狀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欽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庭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