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2,交簡,1539,2023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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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交簡字第153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樲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調偵字第7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樲杰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應適用之法條部分補充:「被告林樲杰以一過失行為,致告訴人丁○○及丙○○受有傷害,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爰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於肇事後,留在現場等候員警到場處理,嗣於有偵查權限之員警知悉其為犯罪嫌疑人前,向現場處理道路交通事故之員警坦承肇事乙情,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為證(見警卷第39頁),被告係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未遵守交通規則而過失傷害人之行為,實有不該;

復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以及所提出答辯狀之陳述內容(見本院卷第13至79頁);

然因雙方對於賠償金額未有共識,迄今未能達成和解。

暨被告為大學畢業、自營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及需扶養2名小學幼兒(見警卷第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江孟芝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貽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洪翊學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調偵字第710號
被 告 林樲杰 男 0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0
樓之0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樲杰於民國111年8月15日11時24分,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臺南市仁德區太子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在行經太子路與太子五街之路口時,本應注意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當時為為日間自然光線,天候晴,路面為乾燥無缺陷之柏油路面,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而貿然左轉,此時適有丁○○騎乘、附載丙○○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機車由太子路由西往東方向駛來,而亦疏未注意車前狀況,即貿然前行,致林樲杰之車輛前車頭與丁○○之車輛左側車身發生碰撞,致丁○○受有頭部外傷並眩暈、右頸拉傷、左側性髖骨部挫擦傷、雙側性手肘挫擦傷、雙側性膝部挫擦傷、右食趾挫擦傷之傷害,丙○○受有左小腿脛骨幹其他骨折、左側脛骨內踝開放性移位性骨折之傷害。
林樲杰於肇事後犯罪未發覺前,主動向至現場處理之警員陳明其係肇事者而自首並接受裁判。
二、案經丁○○、丙○○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林樲杰、告訴人丁○○、丙○○於警詢之供述。
(二)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現場暨車損照片、診斷證明書、行車紀錄器錄影畫面截圖、行車紀錄器錄影檔案光碟、監視錄影畫面截圖、監視錄影檔案光碟。
二、核被告林樲杰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被告於肇事後犯罪未發覺前,主動向至現場處理之警員,陳明其係肇事者並接受偵訊,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在卷可參,為對未發覺之罪自首而接受裁判,請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檢 察 官 甲○○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易佩函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前段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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