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2,交簡上,102,202307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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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簡上字第10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子羚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所為之
裁定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所載「本案經檢察官彭聖智提起公訴」應更正為「本案經檢察官彭盛智提起公訴」。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裁定原本及正本之誤繕,揆諸首揭規定及解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卓穎毓

法 官 林岳葳

法 官 蕭雅毓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李如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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