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2,交簡上,112,202307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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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簡上字第11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文婷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112年度交簡字第194號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11年度偵字第16656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宣示判決。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

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陳文婷被訴過失傷害案件,原定於民國112年7月28日上午9時28分宣示判決,惟因「杜蘇芮」颱風來襲,經臺南市政府依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發布該日(112年7月28日)停止上班,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全球資訊網公告網頁列印資料1份在卷可考,爰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政達
法 官 李音儀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儷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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