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2,交簡上,118,202309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簡上字第118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怡如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犯過失傷害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本院112年度交簡字第651號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12年度營偵字第274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對被告陳怡如論以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量處拘役40日,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其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除補充「被告於本院第二審審理中之自白(本院卷第35、99頁)」及「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民國112年7月26日(112)奇柳醫字第1029號函暨檢附告訴人鄭家純之病情摘要1份(本院卷第77至79頁)」外,餘均引用附件第一審簡易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

二、檢察官依告訴人鄭家純請求提起上訴意旨略以:告訴人因本件車禍所受傷勢,除原審所載外,尚有右大腿內側皮膚傷口潰瘍壞死(約5×5公分),經植皮手術後合併雙側股四頭肌廢用萎縮、腰椎第五節及薦椎間椎間盤狹窄併腰部扭(應為拉)傷、左側膝部未明示部位扭傷及腫脹、兩側足踝扭傷等傷勢;

又被告未積極與告訴人尋求和解,顯見被告犯後態度不佳,原審量處被告拘役40日,實屬過輕等語。

三、按量刑之輕重及緩刑之宣告,係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茍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則不得遽指為違法;

又刑罰之量定屬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行使,但仍應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由及一切情狀,為酌量輕重之標準,並非漫無限制,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法院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法院對於下級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6696號判決及85年度台上字第2446號判決意旨參照)。

是以,倘原審判決之量刑,未有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除顯有失出失入等科罰與罪責不相當之情形外,應予尊重,不得任意加以指摘。

查本案原審判決經審酌本案發生原因、被告智識程度(碩士畢業)、職業(從事教師工作)、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犯罪方法、違反注意義務程度、過失行為之態樣、坦承犯行之態度、迄未能與告訴人和解、告訴人所受傷害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拘役40日,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其量刑尚稱妥適且未逾越法定刑度,自無不當或違法可言。

四、至檢察官上訴所稱告訴人尚受有右大腿內側皮膚傷口潰瘍壞死(約5×5公分),經植皮手術後合併雙側股四頭肌廢用萎縮、腰椎第五節及薦椎間椎間盤狹窄併腰部拉傷、左側膝部未明示部位拉傷及腫脹、兩側足踝扭傷等傷勢乙節,惟上開傷勢除腰椎第五節及薦椎間椎間盤狹窄併腰部拉傷外,其餘傷勢俱與原審已列入考量之「下背部、臀部挫傷、雙側大腿挫傷、雙膝、雙側小腿擦挫傷、雙手肘擦傷之傷害」相關,此部分傷勢難謂原審未及審酌;

至腰椎第五節及薦椎間椎間盤狹窄併腰部拉傷之傷勢,經本院依職權函詢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該院回覆稱:「個案(即告訴人)只有於本人門診看過一次,主要是個案已於112年2月6號復工,請求開立診斷書,依照個案於本院病歷資料及前份診斷書予以開立。

無法推論個案之腰椎第五節及薦椎間椎間盤狹窄併腰部拉傷是否於此次車禍當下造成」等語,有前揭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民國112年7月26日(112)奇柳醫字第1029號函暨檢附告訴人之病情摘要1份可參(本院卷第77至79頁),且被告亦稱告訴人先前調解時並未提到上開傷勢,係於112年3、4月間始提出等語(本院卷第63至64頁),考量本案車禍發生時(111年7月11日),則此等傷勢是否與本案車禍有關,並非無疑。

再者,被告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乙節,原審判決於量刑時已加以斟酌;

況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亦業已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與告訴人均稱彼此提出之金額差距過大而無法接受等語,亦有本院112年6月5日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稽(本院卷第35至36、103頁)。

顯見雙方未能達成和解乙節,並非可完全歸咎被告。

綜上,檢察官依告訴人之請求以原審量刑過輕為由,提起本件上訴,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江孟芝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及提起上訴,檢察官紀芊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紹武
法 官 蕭雅毓
法 官 林岳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吳玫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附件: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