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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簡上字第23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百宏
選任辯護人 邱佩芳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偵字第12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一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宣示判決。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
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許百宏被訴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原定民國113年1月30日宣判。
惟被告之辯護人表示其與告訴人仍持續商談調解事宜,則本件如仍依原定期日宣判,本院將無從一併審酌被告與告訴人是否達成調解,對於被告之刑事責任有實質重大影響,故為能於宣判前一併審酌被告與告訴人之和解情形,且避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進而節省司法資源,本院認有必要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鄭燕璘
法 官 郭瓊徽
法 官 莊玉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昱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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