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2,交簡上,99,202307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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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簡上字第99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崇銘



張秉和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不服民國112年2月20日本院112年度交簡字第433號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112年度調偵字第199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壹佰壹拾貳年柒月參拾壹日下午貳時貳拾柒分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

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定於民國112年7月27日下午2時27分宣判,但該日及翌日(7月28日)均適逢颱風來襲,臺南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上課,致本院無法依照原定期日宣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金虎
法 官 王鍾湄
法 官 陳鈺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儀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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