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2,交簡上附民,17,2023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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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7號
原 告 鄭佳純
被 告 陳怡如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紹武
法 官 蕭雅毓
法 官 林岳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玫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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