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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54號
附民原告 陳福欽
附民被告 王滄澤
上列被告因民國112年度交簡字第129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鍾邦久
法 官 孫淑玉
法 官 黃琴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茵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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