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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67號
附民原告 廖秋鈴
附民被告 林旭彬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簡字第165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本良
法 官 盧鳳田
法 官 郭千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魏呈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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