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2,交簡附民,219,2023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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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19號
原 告 江正來
被 告 趙禹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簡字第140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直青
法 官 鄭雅文
法 官 梁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駱映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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