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2,交簡附民,221,202307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21號
原 告 陳奕秀
被 告 黃景松
上列被告黃景松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簡字第223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本良
法 官 鄧希賢
法 官 陳貽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幸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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