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2,交簡附民,235,2023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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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35號
原 告 蔣馥蔓
被 告 洪振崑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簡字第235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

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2年度交簡字第2352號被告洪振崑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彩鳳
法 官 陳品謙
法 官 張 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千禾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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