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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36號
原 告 郭詠仁
訴訟代理人 李智陽律師
被 告 許虹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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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泰源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交簡字第235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金虎
法 官 陳鈺雯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冠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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